《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既包括缔结婚姻的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均不能强迫公民放弃婚姻自由权,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无权剥夺离婚的自由,即便夫妻双方约定说不得离婚,该约定亦属无效。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孙某与陈某通过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男方陈某自有一套房屋。2009年,陈某与孙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与孙某两人名下。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内容约定:夫妻婚后一定要互相恩爱,白头偕老,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如女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分男方所有的房产的权利,若男方提出离婚,则将其婚前拥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2012年8月,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于协议中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
被告孙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协议书合法有效,既然男方陈某先提出离婚,就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判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孙某所有;原告陈某则认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情感性宣言,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夫妻之间订立的婚姻协议书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限制了夫妻之间的离婚自由且无法保障一方基本的生存权利,应属无效;2、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房产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房产归原告所有;3、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既包括缔结婚姻的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均不能强迫公民放弃婚姻自由权,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无权剥夺离婚的自由,即便夫妻双方约定说不得离婚,该约定亦属无效。
即便有协议书中的约定,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离婚的,亦需要前往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在判决双方是否应当离婚也是按照《婚姻法》第32条规定来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夫妻双方通过自行约定的离婚条件不会成为法院审理是否离婚的依据。
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亦为无效;财产约定无效则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原则来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0
所谓“屋漏偏逢连夜雨”,这边两夫妻正在闹离婚,那边丈夫的“债主”上门“讨债”,并将他告上法庭…… 杭州的陈某某与包女士结婚多年,后来,两人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老年人再婚,只要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就有继承的权利。夫妻相互继承遗产需要注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家析产、夫妻继承权的限制等问题。 一、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老年人再婚,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
导读:继承权之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那么继承人在哪些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与放弃继承权有何区别?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
2001年王某与张某结婚。2003年,王某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某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张某有了外遇,王某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二手房 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