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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用工合同施工摔伤

发布时间:2017-08-04 11:23:35

阅读量:233

  去年初,30多岁的黄陂人小郑在华农附近工地做安装工,施工中从脚手架上掉下,腰部受伤,现场唯一的证人包工头不愿作证,用工单位认为小郑没有与公司签用工合同,不承认他是公司员工,不愿负责。方密律师首先到当地警备室调出当时的出警记录,证明事故确实发生。多次与包工头、建设单位协商不成后,方密作为小郑代理律师向洪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洪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包工头之间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包工头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郑某从事高处安装这一特种作业前,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分包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该发包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建设单位和包工头对郑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80%的连带赔偿责任,郑某自行承担20%。

  经过数月司法诉讼,小郑终获包工头和建设单位赔付的3.2万元人身损害赔偿。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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