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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的刑事法律风险:虚开发票类犯罪

发布时间:2017-10-25 09:34:54

阅读量:499

  近年来,虚开发票类犯罪案件呈现多发高发、虚开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企业越来越多等特点。该类犯罪主要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上述犯罪行为一方面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因此上述犯罪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值得企业高度重视。

  法律规定中的虚开发票类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情形,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的虚开发票类犯罪

  在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关乎国计民生,涉案金额动辄百万甚至上亿;涉案企业动辄数家甚至上百家;涉及地域动辄数省甚至全国,可谓“经济犯罪之首”。

  1.关于该类犯罪的客观行为。虚开发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例如:(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2.关于该类犯罪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发票的,不成立本罪。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及其他各类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4.值得注意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需要上述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不宜认定为本罪。但是虚开发票罪却不需要上述要件约束,只要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虚开发票罪。

  5.关于该类犯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数额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1月27日《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的电话答复中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1996年的司法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对照上述司法解释,应当认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为250万元以上。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发票罪,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

  邹某为某大型进出口企业的财务总监,邹某为给企业降低成本,通过个人资源联系一家能够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该公司向邹某保证,所开的增值税发票保证真实。邹某获得增值税发票后,向海关申报退税手续,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邹某利用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提醒

  TIP1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按照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发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明确责任,加强控制。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作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要视同现金管理,严格控制。

  TIP2在公司内应当实行发票集中填开制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应明确开票责任人,最好在财务部门配备开票专人。开票员在开具发票时,要凭明确的商品交易,提供或接收劳务的凭证为依据,并有相关领导签字,不能凭某些人口头通知开票。

  TIP3公司应当实行发票管理牵制制度。发票购买、印制和发票保管领用,发票保管领用与发票计开,发票计开与发票盖章等环节要分开管理,并定期检查发票购买、领用、结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原文地址: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278012.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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