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蔡某诉称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立下字据,但王某实际只支付77万元,剩下的23万元一直未予支付,后蔡某又向王某出具一份12万元的利息欠据。蔡某经数次还款后,只有8万余元未偿还,但王某声称蔡某尚欠其180万元债务,并多次通过恐吓、威胁、纠缠的方式向蔡某催要,为明确应偿还的债务,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债务数目为99万元。
分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债务人请求确认债务具体数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属于消极确认之诉;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为不具有诉的利益,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比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确认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确认之诉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产生了消除动摇其法律地位因素的确认利益,需要通过诉讼明确自己在这一争议中的法律地位,从而避免由于争议导致的不确定性而致经济和精神的不安定状态。本案中,原告认为其就是提起消极确认之诉来终结该争议导致的经济和精神上的不确定状态。
但是,不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确认之诉,都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确认之诉只能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而不能对法律事实进行确认。本案中只对所欠99万元的债务进行确认,这是法律事实,并非法律关系,所以不能构成确认之诉。
2.确认之诉需要具备诉的利益,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时效性,主要包括提前消除纠纷和解除原告现存的不安状态,这是确认之诉的现实意义——保障诉权和防止滥用诉权。该案中,被告并未对原告提出任何诉讼请求,蔡某的权利尚未受到侵害,蔡某所诉称的不安状态无证据证明,因此本案不具有诉的利益,故不属于确认之诉。
3.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该案例中当事人一致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对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法律事实存在争议,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因法律关系的存在发生争议,故不属于确认之诉。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确认具体债务金额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向中院上诉,中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来源:射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思聪 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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