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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何处理工伤及侵权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04 09:08:35

阅读量:266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为履行职务行为而受伤,像这种既涉及工伤又涉及侵权的案件,是先主张工伤还是侵权,或者两者都可以主张,即主张工伤与侵权是否存在先后顺序呢?

  要搞清这两者主张的先后顺序,首先就要理清这二者背后的法律关系。当受害人主张工伤赔偿时,其与社会保险机构形成的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受《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当受害人向他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其与他人形成的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受《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所以受害人选择主张的内容不同将决定其所能主张的权利范围。

  下面就以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身份不同,从受害者的角度来分析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1. 侵权人为受害者公司的其他履行职务的员工

  当侵权人为公司其他员工时,即公司其他员工驾驶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亡,且由公司驾驶车辆的员工承担全部责任的,此时受害者只能先走工伤的处理程序。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此处的侵权人是公司其他员工,且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侵权人对受害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不能直接主张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走工伤赔偿程序。

  若受害方已申请工伤赔偿或在申请工伤过程中,对于工伤赔偿不能覆盖的损失部分,其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非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失,受害者可以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该部分损失。而对于工伤赔偿中已经覆盖的费用,受害者一般不能重复主张赔偿。

  2. 侵权人为第三人的

  这里的第三人是指除公司外的侵权人,公司员工作为侵权人的则不属于第三人的范围。当侵权人为除公司外的第三人,此时受害者将拥有选择权,即受害者可以选择走工伤赔偿程序申请工伤赔偿,也可以选择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以受害方应先申请工伤赔偿后才能主张侵权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侵权人为第三人时,这里将会产生重复赔偿的问题,即受害者办理完工伤赔偿后又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或者相反的情况,对此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1)受害者未申请工伤赔偿而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以受害者应先申请工伤赔偿,否则将导致重复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限制当事人选择何种赔偿方式,因此,当事人可以任一选择。

  (2)受害者申请工伤赔偿后又主张侵权赔偿或者主张侵权赔偿后又申请工伤赔偿的,就重叠部分的费用不予支持。若受害者获得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和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就差额部分进行追讨。例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田秀华与马瑞春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就认为:“当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发生竞合时,如果劳动者在侵权损害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已经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在社会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劳动者分别就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获得赔偿而导致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作保险经办机构则有就差额部分进行追偿的权利。因此田秀华作为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的补偿而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这里主要体现的是“填平原则”,即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

  那么在工伤赔偿以及侵权赔偿中,哪些费用是重合的,可以主张抵扣的呢?

  在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中,相关的费用赔偿项目主要有:

  序号工伤赔偿费用项目侵权赔偿费用项目

  1医疗医疗

  2生活护理费护理费

  3交通费(外地治疗)交通费

  4食宿费(外地治疗)食宿费

  5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误工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营养费

  8安装辅助器具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9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残疾赔偿金

  10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11康复费康复费

  1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续治疗费

  13丧葬补助金丧葬费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

  15/精神损害赔偿

  16/财产损失费用

  从上面表格中可以看出,尽管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由不同法律关系所引申出来的,但是在赔偿项目上依然是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只是在计算方式和金额上存在不同。根据《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由此可见,对于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是可以主张抵扣的。同时,在实践中,法院对于上述性质相同的项目,当事人主张抵扣的,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例如一次性工亡补助与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都是可以主张抵扣的。

  来源律法风行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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