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违规“住改商”者排除妨害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杨某诉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系重庆市长寿区某小区业主,被告李某系同幢1-1号房屋业主,房屋性质均系住宅。李某在其家中搁置麻将桌,从事麻将馆经营活动,并在其窗玻璃上张贴“茶馆”字样。原告后以噪音扰民等原因多次向派出所等部门反映未果,遂诉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住改商”侵权行为,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房屋性质为住宅,现被告在该房屋内从事麻将馆经营活动,应该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被告并未履行住改商的相关手续。原告作为被告房屋楼上业主,与此事有利害关系,现原告反对被告在其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被告应停止麻将馆经营活动。对于被告辩称麻将馆不是其本人经营,但其系该房屋业主,应当承担由该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故被告该辩解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重庆市长寿区某小区1-1号房屋中从事经营活动。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当前,在各小区单元楼栋一楼购房或租房开设家庭茶楼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家庭营销模式看似既解决了房主就业问题,又方便可小区居民,但因此产生的噪音等问题却让楼上一些住户苦不堪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事实上这些家庭茶楼在开设时真正征求了相关业主同意的少之又少,在没有相关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与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停止经营活动。
来源:长寿法院
作者:邓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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