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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违章建筑,离婚时法院不能判决进行分割?

发布时间:2017-10-24 13:46:12

阅读量:262

  一、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司法判决进行分割

  一方面,本案诉争违章建筑虽然被国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于房产证中,但是其因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房屋产权管理秩序的非法属性并未发生变化,其不能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否则,人民法院会陷入以合法判决书的方式,确认违章建筑为合法财产的矛盾境地,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另一方面,因违章建筑后续处理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而不能一概而论均予以分割:一是持续处于非法状态,二是被政府依法强制拆迁,三是被政府依法拆迁并获得相应补偿。如果诉争违章建筑一直处于非法状态当然无法分割,理由同前不再赘述;如果诉争违章建筑被政府强制拆迁,那么构筑人不会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违章建筑作为财产的价值为零;如果政府依法对诉争违章建筑进行拆迁补偿,则当事人可以各占50%的份额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摘自《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者:刘德宝、蒋璐,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2辑(总第66辑))

  二、离婚案件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

  离婚案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建筑是否应当处理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为违法建筑,应由行政部门认定,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违法建筑的相关收益进行分割,对违法建筑可以仅确定使用权。

  我们认为,处理此类纠纷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将违法建筑合法化;二是除非行政机关作出明确认定,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判决中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三是违法建筑的既得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们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并不是若干建筑材料价值的简单叠加,而是包含了土地、位置、环境、建设时间、市场状况等各种因素在内的整体价值。违法建筑如果只是因为审批手续的不完备暂时处于违法状态,在手续完备后,建筑物的整体价值即可体现,如果只简单地对建筑材料进行分割,在补办完相关手续成为合法建筑后,当事人无法依照人民法院确定的建筑材料分配意见进行权利分配,从而引发新的纠纷。如果违法建筑系永久违法,则有可能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此时,当事人可就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问题,比如一方出租违法建筑收取的租金,我们认为,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一方因违法建筑获益而另一方一无所获,明显不公。但对于违法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暂不予处理。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韩延斌、王林清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4月出版)

  依 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 例

  黄某诉沙某离婚纠纷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虽然被登记在房产证中,但是基于其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人民法院应该就此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只有当诉争违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拆迁补偿而其价值得以合法形式体现后,当事人才可以就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另行协商或提起诉讼。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素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立夫。

  黄素珍与沙立夫原系夫妻关系。沙立夫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判决准予其与黄素珍离婚,黄素珍对该判决不服,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离婚后财产分割所涉诉争房屋系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该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2455号)中载明的权利人为黄素珍,住宅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违章建筑91.5平方米。黄素珍与沙立夫对诉争房屋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

  一审过程中,黄素珍申请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重庆普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245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南集用(2003)字第0142号,住宅(建筑面积94平方米,评估价值为76600元,违章建筑面积91.50平方米,评估价值60400元),合计137000元。”黄素珍对评估报告无异议,但认为违章建筑不合法,不应进行折价补偿。沙立夫认为诉争房屋虽然是违章建筑,却登记在房权证上,也有价值,应包括在评估价值范围内。

  【审判】

  南岸法院一审认为,黄素珍与沙立夫对诉争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现两人已解除夫妻关系,黄素珍提出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的请求,应予准许。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选取评估机构即重庆普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具备评估资格、评估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对《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予以采纳。因违章建筑记载于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亦属于黄素珍与沙立夫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诉争房屋系乡村房屋,宅基地的土地所有者为上石牛社,土地使用者为黄素珍,黄素珍为该社社员,本案诉争房屋即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石牛村上石牛组的房屋归黄素珍所有,房权证中载明的违章建筑归黄素珍使用,由黄素珍支付沙立夫房屋折价补偿款共计68500元(137000元÷2)。

  据此,南岸法院遂判决:一、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石牛村上石牛组的房屋(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2455号)归原告黄素珍所有,房权证中载明的违章建筑归原告黄素珍使用;二、由原告黄素珍支付被告沙立夫房屋折价补偿款共计68500元。

  黄素珍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中的违章建筑部分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一方面因违章建筑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且本案涉及的违章建筑已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于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黄素珍与沙立夫作为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共有人,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有权对该财产价值进行分割。但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无法进行流通交易,其价值目前尚难确定,现在分割对双方当事人均可能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对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部分暂不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使用。今后该违章建筑价值得以确定或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再分割。

  据此,重庆五中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石牛村上石牛组的房屋即字第02455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面积为94平方米的住宅归原告黄素珍所有;字第02455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91.5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暂不分割;三、由黄素珍支付沙立夫对于字第02455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面积为9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折价补偿款共计38300元;四、驳回黄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摘自《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者:刘德宝、蒋璐,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2辑(总第66辑)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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