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购买交通保险时使用的大多是格式合同,权利义务都明确记录在合同格式中,大部分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不会仔细理解查看合同内容就签字。等到要报保险的时候才发现这样不赔,那也免责,最后的损失还是要自己承担。下面随小编来看一个案例,分析一下免责条款什么时候无效?
案例
2016年3月9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1000元保险费。王某在投保时,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16年9月4日,王某丈夫驾车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交警队调解,王某借来9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王某无有效的旅客运输营运证为由拒绝理赔。王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该地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712003.6元。
分析
双方自愿订立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并交纳了保费,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购买者明确告知并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支付王某保险金。
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9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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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 亿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韩峰与杨先亮等四人商议租车到湄潭参加婚礼。嗣后,杨先亮请罗正阳送其到湄潭,罗正阳因与杨先亮系朋友关系同意
【裁判要旨】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没有履行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其同意他人来现场冒名顶替,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导致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无法对其本人进行相关的检测; 找人顶包的行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日22时左右,徐伟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通启高架路园林路匝道口西侧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右前部碰撞高架隔离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
案例 程某欲购买段某的汽车。双方经协商,程某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2000元给段某。段某为程某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程某定金2000元。3天后,程某了解到段某故意隐瞒了该车曾出过重大事故并更换了改动机的情况,遂拒绝与段某签订合同。那么,程某能否要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 说法 程某可以要求段某返还定金并赔偿因与段某协商购车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
一男子好好将装载机停在路边,不料飞来横祸,摩托车司机醉酒驾驶摩托车飞速撞来,不幸死亡。按理说停车在路边,对车祸的发生没有过错才对,但是最后却需要对死者进行赔偿。这都是因为一件事。 1案例 男子胡某无牌号装载机停在路边,被毛某饮酒后驾驶而来的摩托车撞上了。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划分,认定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装载机所有者胡某未给机动车购买交强险,且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
案情简介 杨小武系爱心公司搬运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6月8日上午9时40分许,杨小武在公司外设的2楼仓库卸货时,因电梯故障、安全门被锁,其就从窗户出去爬树离开。在爬树时,因树枝断裂摔至地面受伤,造成左股骨颈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2年12月30日,杨小武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意见 杨小武因爬树摔伤前,货物已经搬完,搬运工作已经结束。此时,电梯出现故障、安全门被锁,其应当等待或者联系他人来开锁下楼,但其未考虑等待或者联系同事,反而选择较为危险的爬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