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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并使用未经授权软件 法院:被告行为构成著作权侵害 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7-10-24 13:41:01

阅读量:312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软件行业的迅猛发展,人们在办公中对计算机软件的需求日益增加。计算机软件尤其是专业技术类软件的购买费用不菲,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动起了安装未授权软件的歪主意。2017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当天,上海高院宣判了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诉案,上诉人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就因使用未授权软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情回放】

  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是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NX系列软件系为用户的产品设计及加工过程提供数字化造型和验证手段的软件,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7月,西门子公司向上海市相关文化执法部门举报,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装使用了未经西门子公司授权的NX软件。文化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技术部32台电脑中有8台安装了未经授权的NX软件8.5版本,软件安装时间是2012年10月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也承认系因工作需要从网上下载、安装了上述软件的破解版。据此,西门子公司以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称,西门子公司的NX8.5软件登记日期是2012年10月8日,而上诉人的被控侵权软件安装时间是2012年10月1日,涉案软件登记日期晚于被控侵权软件安装日期,“侵权”不符合逻辑。另外,西门子公司索赔金额应该依据其实际损失的金额,而不应该依据案外人销售或购买涉案软件的价格。在没有证据证明西门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上诉人获利的情况下,应在法定赔偿范围内认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

  上海高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安装并使用被控侵权软件,并且在被上诉人西门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发送侵权警告函后,仍未删除被控侵权软件。使用被控侵权软件期间,上诉人曾于2012年11月2日以人民币17.7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某计算机信息技术公司处购买过正版的NX7.5软件。

  【以案说法】

  上海高院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软件登记日通常晚于开发完成日,被控侵权软件于涉案软件开发完成后登记前安装并无不合逻辑之处。上诉人下载、安装、使用NX8.5破解版软件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西门子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赔偿金额,鉴于上诉人曾以人民币17.7万元的价格购买过正版的NX7.5软件,而本案中其安装、使用的8套侵权软件为该版本升级版,售价理应不低于该售价;同时上诉人曾购买过正版NX系列软件,应当知道该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而且在西门子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后仍未删除被控侵权软件,主观恶意较大;上诉人侵权持续接近三年,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而言期间较长;上诉人公司规模相对较大,因侵权所获利益理应相对较高,综合以上因素,一审判赔140万元的金额合理有据。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五条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案例撰写:高院 邱悦 陶冶 陈佳靓)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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