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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病逝,私生女起诉求继承,法官是这么判的

发布时间:2017-10-24 13:38:37

阅读量:211

  案件人物介绍:

  病逝男子:老蔡、第三者:艾静、私生女:小月、老蔡妻子:王怡、老蔡儿子:蔡骏、老蔡母亲:赵娣

  老蔡留下遗产:清远新城的一套房屋、身故保险金50000元以及社保退保款3万余元

  案件缘由:

  艾静认识老蔡的时候就知道老蔡是有妻儿的,但因老蔡对她的照顾实在体贴入微,便同老蔡在一起了,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叫小月。

  在小月6岁的时候,艾静与老蔡因为种种原因最终分手,艾静一人远走他乡,小月由老蔡抚养至今。天有不测风云,老蔡在2015年突然因病去世,艾静在震惊悲痛之余,认为小月作为蔡达的女儿,应该继承她所应得的遗产。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老蔡的妻儿却根本不承认小月是老蔡的亲生女儿。万般无奈之下,艾静只得作为小月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小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老蔡留下的遗产。

  小月认为,她是艾静与老蔡的非婚生女儿,是蔡达的合法继承人,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和三被告,即老蔡的妻子、儿子以及母亲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老蔡留下的遗产应由四人平分,小月应占1/4的份额。

  案件焦点1:出生医学证明能取代DNA鉴定么?

  虽然小月自小同老蔡一家住在一起,但老蔡家里人始终没把小月真的当家人,甚至怀疑她是否真的是老蔡的女儿!

  庭生法官表示,一般对于非婚生子,法院都是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那本案是怎么确定小月身份的呢?

  但由于本案继承人死亡,无法进行亲子鉴定。而小艾的母亲有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明确其母亲为艾静,父亲为老蔡。足以证明小月是艾静与老蔡非婚生育的女儿。且小艾一直跟老蔡生活至今。

  被告老蔡妻子等三人,虽质疑小月身份,但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其为亲子关系,而并非简单的“出生证可取代DNA鉴定”。

  案件焦点2:房产《公证书》与《遗嘱》内容矛盾?

  对于那套房产,三被告认为,这并不是老蔡的遗产,而是从老蔡父亲那继承而来的。老蔡父亲临死前留下遗嘱,将该房屋指定由老蔡和他儿子蔡骏共同继承。其中老蔡的妻子王怡因夫妻共同财产也有该房产的1/2,也就是说老蔡实际上只占有该房产的1/4。

  但在后续庭审中发现,老蔡层办理过继承公证,《公证书》显示,老蔡的母亲赵娣、子女4人(出老蔡外)均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所以房产由老蔡一人继承。

  但老蔡父亲的《遗嘱》中却是老蔡与其儿子蔡骏一同继承。《遗嘱》与《公证书》内容存在矛盾。

  本案中,蔡骏作为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样房产的归属就清晰了,老蔡的妻子王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故王怡与老蔡各得一半房产。

  案件焦点3:身故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对于保险金50000元,人身保险具有及其强烈的人身性,在被保险人无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来处理。因老原告被告也无法举证自己为受益人,故保险金50000元应作为蔡达的遗产来处理。

  对于养老保险退保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养老保险退保款应属于老蔡和王怡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得一半。

  关键:小月是否能分到属于老蔡的遗产?

  本案中艾静与老蔡之间不道德的感情,伤害了老蔡的家人,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但小月作为老蔡的非婚生女儿,其属于老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应该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最终通过法律程序分配得到了自己的遗产继承。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清远市新城的XXX号房屋,小月分得1/8份额;保险金50000元,小月继承12500元;养老保险退保款36927.79元,小月分得4615元。

  来源:大状师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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