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10月,张某借给朋友李某20万元现金,约定借期一年,月利息为15%。借款到期后,张某找李某催要,李某却说做生意赔了钱,没有能力偿还。
后来,张某打听得知,秦某欠了李某30万元尚未归还,且该欠款人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遂让李某向秦某要钱,但其一直未向秦某催要。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可否直接找秦某,要求其代李某支付20万元欠款?
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一规定又被称为“代位权”制度,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及安置费等权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再结合案例,若上述四个条件均满足,债权人张某可以先起诉债务人李某,假如李某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再通过申请执行的程序,将李某的债务人秦某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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