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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交人托管,出了事故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17-10-21 11:20:27

阅读量:339

  现在,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不少家长因为工作原因,考虑将孩子送到托管中心、小饭桌或者找人代为抚养,自己忙着上班挣钱。

  可是不管把孩子交人代为抚养,还是送到托管中心或者小饭桌,孩子出了事故谁来负责呢?

  案例一:2岁的儿子委托人照看,却因病死亡谁之过?

  因工作忙碌,郑某夫妇俩将2岁的儿子委托给他人照看,儿子却因病死亡。

  日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林某、吴某共同赔偿原告53.7万。

  2014年2月,原告郑某、秦某生下儿子小秦。2016年4月,秦某因外出经商,经人介绍将儿子小秦交由林某代为抚养。林某没有正式工作,平时以帮他人照看孩子赚取托养费用为生。

  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约定:小秦交由被告托养,托养工资为每月3200元,按月支付,奶粉、尿包、衣服等其他日用品均由原告自负,医疗费及其他额外支出由原告自负。在托养期间,林某发现小秦经常有拉肚子。

  2016年9月28日,林某发现小秦拉肚子,就给小秦喝了自制的茶,到了晚上7点多,小秦拉肚子的症状仍没有改善,林某又给小秦喝了邻居给的药粉。次日凌晨,林某发现小秦因肚子不舒服而睡得不安稳,且脸色苍白,嘴唇淤青,同时小秦又嚷着肚子不舒服,便带小秦到村里卫生室治疗,医生经检查后给小秦开了一些消化药粉和中草药肚脐贴,林某当场给小秦喝药及贴肚脐贴,事后带小秦回家继续睡觉。几个小时后,林某发现小秦情况越发严重,于是与家人一起送小秦至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了郑某。最终小秦因抢救无效死亡。

  永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小秦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死者小秦系空肠、回肠、结肠炎症引起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2017年6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01.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 院 判 决

  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郑某、秦某因自身原因不能照看小秦,故将小秦委托给被告照看的行为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小秦在被告处托养期间死亡,两原告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委托监护期间,被委托人应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如果因受托人过错致使被监护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被委托监护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告将小秦委托给被告林某照顾,构成法律上的委托监护关系。

  被告林某在照看小秦期间,在发现小秦经常有拉肚子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既未带小秦到医院作全面检查,又没有及时告知两原告,延误了治疗时机,以致造成小秦死亡的严重后果。托养期间,吴某亦有照看小秦,故可认定为两被告共同接受托养,且托养所收取的费用亦归家庭所有,故吴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林某的过错程度,结合小秦死亡原因,法院酌情认定林某、吴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53.7万元。

  案例二:孩子在“小饭桌”摔伤,谁担责?

  孩子在“小饭桌”因嬉闹摔伤,对方监护人和小饭桌负责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李某、赵某赔偿小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7430.81元;小饭桌经营者张某赔偿小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6369.26元。

  案 情

  2015年9月15日中午,在张某开办的小饭桌就餐后,乐乐与小芹嬉闹时不慎将小芹的两颗门牙磕断,次日张某、乐乐的监护人李某才带小芹治疗。经诊断,小芹受伤牙齿已丧失功能,目前仅能进行修补,成年后才能安装烤瓷牙。小芹方认为,乐乐作为侵权人,因其未成年,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某、赵某承担;张某作为小饭桌的负责人,在现场未予制止小芹和乐乐嬉闹致原告受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小芹将李某、赵某和张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对此,乐乐、李某、赵某辩称,当时小芹和乐乐拉手做游戏,因小芹用力过大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手脱离乐乐的手后摔倒,牙齿受伤。但事发时,乐乐未故意做动作使小芹摔倒,不是侵权人。乐乐一家还认为,大人将孩子送至张某开办的小饭桌,应视为将家长的监护义务临时转移至张某处,且张某收取托管费用,承诺包含管理费并保证孩子的安全,其有责任和义务管理孩子,而其未尽到该义务致原告受伤是主要原因。综上,乐乐一家认为,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而张某则辩称,自己开办小饭桌为学生提供午餐,并对幼儿园及小学一年级至二年级的学生负责接送。小芹是小学三年级学生,他已向小芹母亲讲明让小芹试吃一周,保证饭菜的卫生、安全与室内就餐时的人身安全,且不负责接送。事发当日,小芹试吃第一天,午餐后张某带一至二年级学生排好队去上学,小芹也正好一块儿去上学,走至胡同口时因小芹和乐乐打闹磕到了牙齿。张某认为,小芹只是在小饭桌处吃午餐,收取的费用只是饭费,不包括管理等费用,自己对小芹上学途中的人身安全无保护义务。

  法 院 判 决

  对于各方的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芹和乐乐均系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张某开办的小饭桌吃过午餐后,牵手转圈游戏过程中小芹摔倒致双侧前牙冠折。小芹牙齿受伤的损害结果与乐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乐乐监护人即李某、赵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作为小饭桌的开办者、经营者、管理者在收取了相关费用后,对在此就餐的小芹及乐乐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对二人做游戏未予制止致小芹受伤证明其在管理上存在不足。小芹与乐乐做游戏玩闹,共同实施危险行为造成自身受到损害,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相应减少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原被告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小芹的监护人和乐乐的监护人各承担35%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并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三:5岁幼童托管受虐,狠心幼师获刑

  儿童在托儿所遭虐待受伤 施虐阿姨要承担责任。

  五岁女童小肖从托儿所回来后,父亲发现她全身有多处伤痕。孩子说,是被托儿所的阿姨陈某某打的。2月4日,福州仓山警方依法对涉嫌虐待罪的陈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2013年初,老肖将女儿小肖寄在冠浦路麦顶学园(民办幼儿园)全托管。2015年6月,因麦顶学园停办全托管业务,麦顶学园负责孩童接送的工作人员陈某某从麦顶学园辞职。随后,陈某以仓山区晨希托管所工作人员的名义,劝说肖某将女儿小肖转到其负责的全托管机构,实际上是陈某某私自经营的家庭寄养。今年2月初,老肖发现女儿多处受伤,后送医治疗。陈某某称,孩子的伤是自残和摔倒所致,孩子则坚称是被陈某某打伤的。

  后经审查认定,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1月31日间,儿童小肖、小高、小吴稍有不听从要求,陈某某即加以辱骂、训斥,甚至殴打,对小肖的虐待行为尤为恶劣。

  经司法鉴定,小肖属轻微伤。在庭审过程中,陈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包括幼儿园教师及工作人员,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将难逃法律责任

  法 官 提 醒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长们注意一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注意安全问题。不管是找人代为抚养还是托管中心或者“小饭桌”,它们的管理人员少,师资力量薄弱。家长多提醒自己的孩子避免打闹,不做危险的游戏。玩耍时不要伤害其他小朋友。一旦造成伤害事件,不管托管中心或者“小饭桌”等有责任,致害者也有责任。

  其次要注意卫生条件。孩子的健康最关键,家长可以监督选择托管中心或者“小饭桌”是否具有卫生防疫部门办颁发的卫生合格证书。经常检查它们用于孩子一日三餐的原材料。

  还有一点重要的就是注意考察管理人员的素质。特别是女童家长,一方面注重教育孩子如何自我保护;一方面在选择托管中心或者“小饭桌”时,要让女性管理者照顾孩子的起居生活。并要留意自己的孩子在托管中心或者“小饭桌”生活期间的一举一动。

  最后法官提醒各位家长,类似上述事件往往具有隐蔽特点,家长要尽早发现端倪。

  转自:法律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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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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