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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7-10-21 11:19:58

阅读量:290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行为

  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险驾驶罪?

  两罪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哪些区别?

  1

  裁判规则

  1.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王常壮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醉酒驾驶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在民警赶赴现场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的,可视为自首,不应因行为人不知其是犯罪人而供述否认自首情节。对于危险驾驶有自首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案号:(2012)蓬刑初字第3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致他人身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周华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身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类醉酒驾驶的行为因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不宜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湖北法院网 2009年5月21日

  2

  司法观点

  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区别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危险驾驶罪是以驾驶机动车为载体的犯罪类型,司法实践中很容易遇到该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问题。危险驾驶罪有两种类型:醉酒驾车与追逐竞驶,其中容易与交通肇事罪引起定性争议的,更多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一些共同点:

  (1)都规定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条文序列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就是危险驾驶罪,说明这两种犯罪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从立法目的看,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是为了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高发态势,降低危险驾驶行为演变为交通肇事罪甚至其他更严重犯罪的几率,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危险驾驶罪客观上表现为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主要也是驾驶机动车导致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中并不要求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极个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而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否则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可见,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区别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键。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正是由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结果的严重性和行为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有要求,故即便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性质属于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具体而言,对于下列情形,应当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1)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仅致人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如,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或者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致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人以上轻微伤,但没有人受重伤的,是否也只能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从《交通肇事解释》的现有规定看,对这种情形似乎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不少人认为,《交通肇事解释》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疏漏,对于醉酒驾车肇事,虽没有致人重伤,但致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人以上轻微伤的,也可以视为造成了与致1人以上重伤同等的危害后果。这种意见很有道理,下一步修改《交通肇事解释》,宜在此方面作出完善。

  (2)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但负事故同等或者次要责任的。由于《交通肇事解释》规定此种情形下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可以推导出在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危害后果是由被害人故意造成的,则行为人对该后果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而只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甲想自杀,提前隐藏在路边,待车辆驶来时突然站到车前,导致被撞死。此时,尽管行为人系醉酒驾车,但被害人采取这种自杀方式,即使行为人没有饮酒也难以躲避,故对该死亡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只对自己的醉驾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仅因行为人属醉酒驾车,就认为其应对所造成的后果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因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形较为复杂,醉酒驾车并不等于一定会同时出现其他违章行为。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另一方的违章行为引起的,则醉驾者不负主要责任。

  (3)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少于30万元的。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普通情况下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交通肇事解释》没有明确酒后交通肇事的情况下,造成多少财产损失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有意见认为,可以比照人员伤亡情况确定财产损失的入罪标准。即,普通情况下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酒后驾车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妨认定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意见有一定合理性。《交通肇事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酒后驾车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是否采取特殊的入罪数额标准,可能是《交通肇事解释》起草过程中的疏漏,但也可能是有特殊考虑而没有作出规定。

  我们认为,如果从财产损失不如人员伤亡重要的角度看,《交通肇事解释》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在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仍应当适用普通情形下的入罪标准,即,造成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醉酒驾车肇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1~2人轻伤或者轻微伤,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少于30万元,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仍只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摘自《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案指南》,高贵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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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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