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如何申请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3、作出保全裁定的时间有要求吗?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上诉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
5、二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一定要委托一审法院实施吗?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6、再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委托原审法院实施吗?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可以申请保全吗?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8、诉讼中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延续到执行程序中吗?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须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9、诉前可以申请保全吗?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10、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吗?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11、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2、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多长时间内起诉?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3、诉前保全法院和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怎么办?
当事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
14、诉讼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15、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现货、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6、法院对担保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吗?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7、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吗?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8、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19、法院对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如何处理?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20、谁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1、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有哪些方法?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报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2、被保全财产应该由谁保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23、担保财产被保全后一般由谁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24、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务还可以使用吗?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物,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5、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以解除保全吗?
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6、被保全人提供等价值担保财产的可以变更保全标的物吗?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27、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8、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的?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最高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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