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余飞和伊泽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而吵得天翻地覆。于是,伊泽向余飞提出了分手。伊泽没想到的是,余飞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家以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一天晚上,余飞找到伊泽,并将伊泽带到一处空房子内,求伊泽不要分手。但伊泽分手决心已定,余飞见状威胁伊泽索要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伊泽在无奈之下给余飞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余飞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 余飞这才放伊泽回家。2015年2月,余飞在多次向伊泽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伊泽告上法庭,要其伊泽按照借条给付欠款。
解 析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本案中,余飞据以起诉伊泽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伊泽提出与余飞接触恋爱关系后,余飞强行让伊泽出具以期获得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在我国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余飞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月28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因恋爱关系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证据不足,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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