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新车购买过交强险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19日,王某向某销售公司购买某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查,该车曾于2016年2月6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过交强险,并于2016年2月18日退保。原告王某认为被告的行为系二次销售,故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张家港法院为此至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确认此前购买的交强险是因为4S店在为他人上保险的过程中错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发到保险公司,导致错投了交强险,后于2016年2月18日予以退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该院向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明确系因错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发送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现错误后又及时退保。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在出卖给原告王某之前开具过销售发票或有其他销售行为。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请,法院无法支持。
法官说法:
“作过销售”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需综合考虑车辆在出卖前是否与他人签订过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开具过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过临牌及车辆交付等因素。就本案而言,经向交强险保险公司调查,确认系错投了交强险后予以退保,即无法认定被告曾将该车销售于他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行为,故无需退还购车款及承担三倍赔偿金。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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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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