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小时还是盗取他人钱财的小偷,后一小时又成为勇救落水女子的英雄。近日,杭州余杭区3男子的行为,引起了众多争议。有人认为他们“盗亦有道”,救人行为应该算是将功补过;也有人坚持,一码归一码,救人值得表彰,盗窃也必须受到处罚。法律人士认为,“将功折罪”在这起事件中并不适用,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应当分别评价。
戏剧“侠盗”引发争论
10月8日,杭州余杭区南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自己停在小区围墙外的轿车内财物失窃,3000块钱不翼而飞。民警勘查后发现,车门并没有被撬痕迹,但车内有被人翻动过的迹象,车主钱包内的现金全部被偷走,就剩钱包被扔在车座上。附近路段监控显示,当天凌晨3点左右,有3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事发车辆周围逗留,有重大作案嫌疑。
就在同一晚,南苑派出所还接到一位女子报警说,自己的闺蜜失足落入上塘河。民警赶到后,落水女孩已经被3个年轻人救上岸。黑漆漆的河水边,3人正耐心安慰落水女孩。
出人意料的是,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救人的3个小伙子就是此前盗取轿车内财物的3人。从打开车门盗取他人财物到深夜下水救人,中间仅仅相隔1个小时。
案件一经报道,在网上引起众多讨论。有网友评论3人:大事不糊涂,小事不检点。有人说,3个年轻人本性不坏,应该功过相抵从轻处罚;但也有人坚持,“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见义勇为虽然值得表扬,但3人还是应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
多次作案目前已被拘留
据余杭分局政工科周副科长介绍,3名嫌疑人都是20多岁。其中两个是外省人,祖籍贵州、安徽,还有一个老家在浙江建德,在杭州都没有稳定的工作。被捕后,3人认罪态度较好。据供述,3人一共成功盗窃4次,除了这一次偷到3000块钱现金,其余几次都只偷到十几块钱,仅够天亮后乘坐公交车。“有一次还偷了两包中华烟,3人分着抽了。”
周副科长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经审查,10月8日凌晨,3名嫌疑人骑着共享单车到案发小区外,发现车门没有锁,就一人进车里翻看,另外两人“放风”。他们自己事后交代,已经这么干了3天,每次都专挑忘了锁门的车下手。一到后半夜,3人就在街上游荡,看见停在路边的车上没人就顺手拉一下。
戏剧性的是,救人时3人也是这样分工合作的。下水救人的是身材较瘦的小伙子,其他两个人则负责在岸上用手机给同伴照明。
事发当晚,3人曾跟随落水女子一起到派出所,还受到了民警表扬。不料之后负责侦办盗窃案的民警却从监控中发现了蹊跷,比对后确认两件事是同一伙人所为。10月10日,经过8小时蹲守后,3人在一家网吧被抓获。周副科长透露,3人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至于3个人的行为能不能算是见义勇为,他表示,这个归见义勇为基金会调查处理。
律师:救人并不能抵罪
3个小伙子的行为到底能否将功抵过?对此,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虽然我国古代常常有“将功折罪”、“戴罪立功”的故事,但需要注意的是,“做好事”和“做坏事”关系的评价都不能脱离法律。在本案中,3名盗窃分子是在盗窃行为既遂之后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后一行为也没有阻却之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免责的法定事由。换而言之,两者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应当分别评价。
他介绍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入罪,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制度规定,而不是依人主观的“好”或“坏”。尽管3名男子做出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应该受到社会的鼓励与表扬,但是这种鼓励与表扬并不能否定其违法犯罪的事实,也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介绍,对“涉嫌盗窃行为”进行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判处。一般而言,只有当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时,才能从轻减轻量刑。但并没有“将功抵过”的说法,更不会说因为一个人立了大功就对其犯罪事实免于处罚。
转自: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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