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5年,张某与A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今年5月,B公司向张某许诺更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张某遂向A公司提交了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但被拒绝。张某随即“跳槽”B公司。现A公司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为由,扣留其档案,拒绝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请问,A公司是否有权扣留张某档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后当即离去,明显与之相违。但张某未再前往A公司上班已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实际解除。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档案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即A公司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出于何种目的都无权扣留张某的档案。
对此,张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法院网
0
2014年6月30日下午,杨某甲、杨某乙、郭某甲三人驾车在国道312寻找作案目标,以“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车主索要修车费。杨某甲故意剐蹭姚某驾驶的大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1日9时55分,原告被被告ZK公司员工邵某某驾驶的金杯车撞倒,经鉴定,造成原告十级伤残。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邵某某是圆通TJ公司员工,因邵某某的驾驶机动车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圆通TJ公司和其总公司圆通公司承担。ZK公司与圆通公司签订了快递特许经营合同,是被特许与特许关系。邵某某驾驶的金杯车系ZK公司所有,但该车未上交强险。法院最终判决ZK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ZK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6号
2017年3月10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合同第三条约定:签订合同时,李某向张某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
案情简介 王某和何某是某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一天,两人因工作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拉扯中,王某失手将何某推倒在地,何某的后脑接到了一块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不小心”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 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要认定此次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既然是建筑工人,应该很清楚地知道,工地上有很多建筑材料。将人推倒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王某应该是了解的,这里面不存在任何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因此,该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此外,之所以认定王某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