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维权意识实在是太深入人心,导致连与婚外恋的对象分个手都要弄出个分手协议。但是协议签是签了,它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还有待商酌。
案例:已婚的老王与未婚的小李2年前相遇,之后小李在已知老王已婚的情况下,俩人好上了。1年后,老王妻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要求离婚。老王为了挽回妻子,遂跟小李提出分手,当时出于愧疚,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书”,称以后见面小李要装成陌生人,老王就赠送小李一套房,小李欣然同意。半年后,老王生意失败,想起赠送给小李的房子,想把它要回来。小李不同意,说此协议是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签订,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房子最终属于谁?你认为呢?
小编来告诉你
“分手协议”无效
为什么“分手协议”是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活动,合同的订立应尊重社会公德才有效。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形成的,两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房子最终属于谁,实践中有两种做法
一是根据法理,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原则而为的给付。虽然协议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房子已经因不法原因给了小李,房子就不应该被返还的。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因双方协议书引起的债务纠纷,老王的请求基于不具有正当合法性,所以对要求小李返还房屋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二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此协议无效后,老王有权把房子要回来。但小编认为,如支持不法原因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无疑是为给付人提供了一层法律保护手段,不利于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来源 |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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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不光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来源 / 扬子晚报 怎么回事?请看详情: 黄某是苏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唱歌,与黄某彼此认识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
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福利进步的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也日趋明显,近些年如“临终关怀”、 “订立遗嘱”等社会公共议题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往往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订立的遗嘱往往由于不规范引起争议,导致遗嘱继承纠纷增多。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司机小刚驶入应急车道,撞倒在应急车道施工的路政工人顾某,造成顾某及小刚车上的小刚父亲死亡。小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死者顾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刚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小刚是刚满22岁的小伙子,刚刚步入社会的他在父亲的帮助下买了一辆货车,从事货物运输。长途货运非常辛苦,也容易发生意外,小刚父亲不放心,常陪同小刚一同出车。在一次运输途中,小刚行驶至青浦区境内一段高速公路上,看到前方车辆行驶缓慢,便心生侥幸,欲转向到应急车道超车。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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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王某因记忆减退于2016年10月入住养老院,由养老院员工林某负责其日常生活起居。2017年2月王某儿子小王探望时注意到王某床单有血迹,检查王某身体时又发现王某全身多处淤伤,后调取养老院监控发现,林某看护期间多次暴力殴打王某,小王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林某虐待行为证据确凿,虐待被看护人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