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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还贷的一方,离婚后能否享有按揭房屋的增值?

发布时间:2017-10-16 16:49:59

阅读量:290

  案情介绍: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王某,2008年由父母出首付50万元购得一套100平米的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该套住房购买时总房款80余万元,不足的30万元由王某个人向银行按揭。2010年,王某与张某结婚,王某婚前一直与父母居住在该套住房内,婚后由于丈夫有住房,其搬出与丈夫另住,其父母继续住在该房内,房屋贷款仍由王某继续支付。2012年,王某与张某因夫妻感情不合,张某起诉离婚,其诉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王某共同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30万元,现该套住房的房屋贷款已全部还清,要求王某返还该套住房从2008年起的价值增值。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调解,两人协议离婚,对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还贷部分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由王某返还张某人民币40万元对其进行补偿。

  法官释法: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即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离婚时要求分割按揭房屋的案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套房屋由王某婚前购得,虽然购房款首付由其父母支付,但是应视为其父母对王某的赠与,王某是该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2008以后北京房价飞速上涨,至2012年,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达到200万左右。在这四年间,王某和张某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的两年间,即2010年至2012年,两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共计还款30万元,至2012年初,该房屋的贷款已经全部还完。按照《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王某和张某离婚时,对于该套住房的产权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套住房归王某所有,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王某对张某进行补偿。

  转自:北京法院网

  作者:王静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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