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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不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发布时间:2018-01-09 15:55:14

阅读量:249

  案件事实:

  陈先生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自1996年起至被违法拆除前一直居住使用。在陈先生与拆迁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仓山清违办于2015年6月向陈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认定陈先生的房屋未经规划审批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陈先生自行拆除违法房屋,逾期不拆除的,相关执法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未等陈先生下定决心委托律师介入维权,其房屋于2015年7月被强制拆除。陈先生自收到这个通告后很害怕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屋就被拆迁方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强行拆除,当看到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感觉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立即委托了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叶方荣。

  行政复议不受理,告知区政府系责任主体

  律师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后,向陈先生讲述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走司法程序维权的基本思路。陈先生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对仓山清违办作出的《通告》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陈先生仓山清违办系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区政府承担。

  诉至法院,律师据理力争

  对于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也是在意料之中,通过这次复议确定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后,2016年8月律师助陈先生以仓山清违办作出的《通告》认定事实错误、法律依据不足,且严重侵害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将区政府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于2016年10月开庭审理本案,区政府在法庭上辩称:一、陈先生的房屋未经依法审批和取得合法手续,系违法建筑;二、仓山清违办向陈先生发出《通告》仅为通知,非具体行政行为,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的起诉。京平拆迁律师在法庭上对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予以反驳,请求法庭不予认可其证明效力,并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明涉案的房屋是陈先生合法所有的房屋。

  区政府超越职权,《通告》被依法撤销

  通过京平拆迁律师对法律与事实的准确把握,向法院据理力争,法院认定区政府在仓山清违办作出《通告》之前没有认定陈先生的房屋系违法建设的决定,且陈先生的房屋已于2015年7月8日被强制拆除。因此,仓山清违办作出的《通告》不仅作出陈先生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的认定,限定了陈先生自行改正的时间并明确了逾期不改正将采取的强制措施,且造成在陈先生自己未改正的情况下涉案建筑物被强制拆除,故该《通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仓山清违办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区政府承担。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但未规定人民政府具有认定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的职权,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具有该职权。因此仓山清违办作出的《通告》属于超越职权作出,最终判决撤销仓山清违办对陈先生作出的《通告》。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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