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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不继续履行合同,诉求获得多项补偿

发布时间:2018-01-09 15:52:17

阅读量:222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郭女士入职秦皇岛XX建筑装饰公司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双方之间未签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2008年7月,郭女士被安排到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XX酒店项目工地工作,2009年7月,因郭女士怀孕,郭女士休产假到2010年2月继续上班,2010年4月,公司以“张女士经常请假、消极怠工”辞退郭女士。郭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仲裁委驳回了郭女士的请求。郭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郭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产前检查期间工资、产假期间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共计六万二千二百七十九元三角一分(¥62279.31元)。

  法院审理认为:

  装饰公司提出的“郭女士生育后经常请假、消极怠工”的理由并非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装饰公司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郭女士补偿金。装饰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在秦皇岛,应由秦皇岛当地处理,无法律依据。结合郭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工资打款发生在北京,故本院有权受理。

  律师观点:

  参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有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及《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法院支持了郭女士的多项请求。女性是繁育下一代的产生体,这就决定在工作期间,女性是受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很多单位公司,抓住这一点,不按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法相关义务。本案中,装饰工作一直想把该案打回到秦皇岛市处理,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律师合理利用相关法律,虽然案件前后耗费2年有余,但最终为当事人挽回更大权益,感觉还是物有所值。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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