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目前世界上部分国家已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早在1996年,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现行制度的立法目的
对比可以看出,新条例的特点有:
摒弃了过去关于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而以“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取代,规定更加柔性,更加以人为本;
突破了过去仅限机动车事故的限制,将机动车事故与非机动车事故以及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交通工具上下班发生的事故都纳入进来,扩大了受惠范围,充分保障了职工权益;
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限制,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减少道德风险,维护公序良俗。
现行制度中的几个关键概念
要真正掌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中的几个关键概念,应该作系统全面的理解。
1“上下班途中”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包括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3个要素。
2
“事故伤害” 这里的“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车辆事故造成的伤害,包括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
“事故认定” 这里的“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另外,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三类,属于可认定工伤的范围。
注 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关系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成功与否的重要证据。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方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早勘查现场,按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假如事后拖延报警,有可能造成现场改变、证人证据灭失、视频监控覆盖等情况,使有关部门无法查清事实和责任,无法提供第一手证据,从而影响职工工伤权益。
作者丨东营市人社局何登香
原文地址: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270646.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0
小陈系某大学毕业生,自2017年2月份开始在某公司财务科实习,实习期为三个月。就在实习期即将结束,小陈满心期待能顺利转正时,该公司人事科以小陈职业品德不过硬、不符合公司对财务人员录用条件为由,拒绝录用小陈。
拒绝检查撞交警 妨害公务领刑一年2017年7月26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在员工因公受伤的时候,一般是有工伤赔偿的,但是要进行工伤赔偿的时候,一般是需要先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的,工伤伤残鉴定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评等级的,那么最新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请看下文。
2017年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陈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158弄小区门口,对被害人左某实施殴打,致使左某右胫骨平台后缘骨折,右腓骨上端和腓骨头骨挫伤,右侧第10后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的伤势已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陈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