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夫妻之间借钱需要还吗?很多人理解错了!

发布时间:2017-10-14 16:26:15

阅读量:286

  【案情】

  王某与李某原为夫妻,2013 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由各自偿还。2014年3月,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并出具了一张李某所写的欠条,欠条记载李某欠王某人民币10000元。

  【争议】

  1、婚内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成立?

  2、应按民间借贷处理,还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评析】

  一、夫妻之间是否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二、如何处理

  第一,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看一方所借的款项来源。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此时,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唐宇 夫妻之间借钱需要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夫妻之间借钱需要还吗?很多人理解错了!

丈夫多次与他人开房,妻子起诉离婚索赔10

小东(化名)与小西(化名)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刚开始感情尚好。但一次偶然的机会,小西知道了小东对她不忠,从此以后两人矛盾重重,甚至发展为小东经常对小西动手。一次小东把小西的胳膊、

时间:2017-10-14 16:27

199次阅读

夫妻之间借钱需要还吗?很多人理解错了!

夫妻间的婚前借款会因结婚而中止计算诉讼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

时间:2017-10-14 16:28

246次阅读

夫妻之间借钱需要还吗?很多人理解错了!

婚后用个人婚前存款购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张(男)与黄某(女)201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小张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9月两人发生婚变,黄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时间:2017-10-14 16:27

207次阅读

夫妻之间借钱需要还吗?很多人理解错了!

抵押登记,当遭遇与抵押合同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债权人通常会认为只要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债权也不必然能够实现。而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债权额、债权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究竟是以抵押登记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下面就两个不同的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1】: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申请执行与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

时间:2017-11-22 14:16

10820次阅读

夫妻之间借钱需要还吗?很多人理解错了!

没开车也被判危险驾驶罪 这是怎么回事?

  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不光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怎么回事?请看详情:  黄某是苏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唱歌,与黄某彼此认识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他与黄某开怀畅

时间:2017-11-22 14:17

11405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