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的高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结婚后就像一直生活在噩梦中。丈夫张某常年对其实施家暴,不堪忍受的她只得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案情
高女士与张某结婚前因为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的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张某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经常会因一些琐事对高女士谩骂、恐吓甚至殴打,给高女士造成极度的精神压抑甚至恐惧。有一次,高女士因为家庭琐事遭到张某殴打谩骂,只好寻求警方帮助调解。警方调解时,张某承诺不再实施家暴,但在警方离开后,却变本加厉地恐吓高女士,令其不敢回家。只要张某心情不顺,便会对女儿进行谩骂,女儿整天生活在这种环境中,心里害怕甚至厌倦,竟然还写过遗书,称不想活在这个世界上。
今年8月23日晚,张某以家庭琐事为由,用皮带抽打高女士,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高女士寻找机会找警方调解,却得到张某的电话恐吓,吓得不敢再回家,张某还在家谩骂女儿。不堪忍受的高女士只好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9月8日做出民事裁定,禁止张某在6个月内对高女士及其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和跟踪骚扰。收到民事裁定书后,高女士长长地舒了口气。9月14日,她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定与这个让她恐怖的男人离婚,带着女儿开始新的生活。
法官说法
作出民事裁定的法官说,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味地忍让只会让自己的权益遭受更多的伤害。建议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适当的时候向街道、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社会组织或者公权力机关等求助,请求他们介入进行调解、教育甚至处罚。
在家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河北法制网
0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是对土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支付预付款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登记获得房产。而后,行为人将房产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房款与抵押权人出借的借款均无法追回,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犯罪既遂的节点为房屋所有权人应被骗而办理过户登记,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故房屋所有权人为合同诈骗被害人。因抵押权人并非基于行为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而是基于抵押合同关系遭受民事违约损失,故抵押权人并非被害人。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
案情概述 2008年6月28日赵卫(化名)入职某金属结构厂,在喷塑车间任职。该厂以计件形式向赵卫计发工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8年9月3日,在工作中赵卫的左脚被砸伤,2009年6月29日经鉴定达到伤残拾级。之后,赵卫到仲裁委提起申诉,请求某金属结构厂:1、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9930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58元;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5元;4、支付2009年5月31日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对赵卫的申请请求,某金属
高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女儿高甲归其抚养,在这之后高先生与罗女士结婚,两年后高先生身患绝症,而二人的孩子高乙亦即将出世。在弥留之际,高先生与罗女士共同签订一份《备忘录》,约定将清园房产一套归高甲,雅园房产一套归高乙,和园房产一套归高先生之兄。但高先生去世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