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关于公司“分红”,作为股东,你需要了解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7-10-13 11:06:49

阅读量:221

  《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而资产收益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股东从公司获得利润分配(分红)的权利。然而,公司利润并不会自动量化为每个股东的应得利益,法律对于公司分配利润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需经过公司的相关决议后方能实施。

  公司利润总额≠可供分配利润

  经常在阅读一些文章时,会看到类似“去年公司利润总额为500万元”的字眼,假定公司有50个股东,该50名股东在年末就可以“瓜分”500万元利润了吗?显然这并不可能,利润总额不等同于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更加与实际的利润分配数额相差甚远。

  可供分配的利润。在公司不存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公司本年的利润总额减去本年应缴所得税费用,即为公司本年净利润。本年净利润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即为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假定为正数,负数即不能进行后续分配了)。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一般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如果法定公积金累计数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目的在于减少以后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有利于公司的扩大再生产。

  向股东分配利润。利润的分配方案一般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另外,利润分配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不一定遵从股东的出资比例。

  未分配利润。出于企业发展各个方面因素的考虑,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

  若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恰逢公司是“铁公鸡”?

  王军教授认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分红是其获得投资收益的主要方式;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由其上市公司股东来说,分红显然不是其获得投资收益的唯一渠道,转让股份获利显然更具有吸引力。利润分配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

  公司在从事商事活动仲具有充分的自由和自治,公司是否实施利润分配以及利润分配数额的多少属于公司决策层面上的自治范围。实践中,有公司股东在遭遇公司长期不分红的情况下,采取径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判令公司实施分红。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该股东径行提起分配利润诉讼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股东在遭遇“铁公鸡”公司的情况下,股东并不是没有救济途径,股东的资产收益权理应受到相应的保护:

  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讨论相关的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也可选择“用脚投票”,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

  若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向公司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如果公司陷于僵局,满足条件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公司清算的方式,取回属于自己的公司剩余财产。

  红利归属——名义股东抑或实际股东?

  实践中,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股权代持的现象大量存在,隐名股东负责出资,为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通过与隐名股东的协议安排,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且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确认。当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对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归属产生争议,又该如何处理?

  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公司之间签订三方协议是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常见形式,当中一般会涉及股东权益的安排,若有关红利分配的条款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红利,该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

  摘录自最高院案例

  三方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当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华夏银行将全部股息支付给联大集团的行为违反了三方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润华集团获取红利的依据是其真实的出资行为以及三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而不是以其是否为华夏银行在册股东为条件。

  一般而言,公司仅向股东分配红利,对股东以外的人不负有该项义务。但在处理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权利义务时,要区分两种情况:在涉及公司或公司外部第三方等外部关系时,应遵照公示公信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但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时,应该尊重契约自由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工商登记的公示性不应对实际出资人凭借三方协议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产生影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 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杨永嘉律师 关于公司“分红”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关于公司“分红”,作为股东,你需要了解的几个问题!

和投资人谈判技巧的3大原则与9大重要问题

创始人要对诚信负责。投资协议里面有很多约束条款要求创始人诚信,这点创始人理应承诺。保证陈述真实和完整,保证以后不和公司竞争,不

时间:2017-10-13 11:02

160次阅读

关于公司“分红”,作为股东,你需要了解的几个问题!

解除供热合同 需业主达成一致

  导读:供用热力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我国的供用热力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热力资源供另一方使用并由另一方支付价款使用热力的合同。然而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参照供用电合来适用的规定难免有些牵强,并没有更加详尽的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07年6月24日,原告高尔夫公司与被告吴咏梅、郝正(吴咏梅之夫,已去世)签订《高尔夫国际花园商品房预售

时间:2017-11-22 14:16

12545次阅读

关于公司“分红”,作为股东,你需要了解的几个问题!

“夫妻公司”中的职务侵占罪研究

夫妻一方因侵占夫妻公司财产而被指控犯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已不鲜见。由于夫妻公司的相关法律缺位,夫妻公司多存在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界限不清等问题,对于该类案件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有客观归罪之嫌,故有必要对夫妻公司中夫妻一方涉嫌职务

时间:2017-10-13 10:57

201次阅读

关于公司“分红”,作为股东,你需要了解的几个问题!

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时间:2017-11-22 14:16

23751次阅读

关于公司“分红”,作为股东,你需要了解的几个问题!

注意!最高院: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其个人利益,故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约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但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

时间:2017-10-13 10:58

441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