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7-10-13 10:54:54

阅读量:311

  【案情】

  齐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预售的商品房一套,房款96万元已付,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1日前。合同约定:“逾期90日未交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并从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后该公司未如期交房。齐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支付违约金。该公司则认为,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苏电生[2010]102号文件的要求,小区供电规划进行了变更,造成延期。而供电规划变更系政府原因所致,属情势变更范围,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事项,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范围。情势变更的事项只能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如在订立合同前就已发生了该事项,表明相关当事人已认识到合同订立时的条件包括了该事项。合同仍被签订的,说明当事方对该事项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自愿负担风险,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1.限定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符合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等要件,时间条件即为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这是因为若该事由在合同成立之前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该事实。而合同成立是以该事项发生后的情况为基础的,当事人应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不能事后就自己决定之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主张情势变更。

  2.严格审查情势变更成立事由,符合合理分配风险与均衡利益的价值取向。情势变更的发生须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预见,此处的“预见”,指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正常能力范围内能够预测估计的。而本案中作为购房者的齐某,在未有专人说明的情况下,对苏电生[2010]102号文件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无从预知。若认定情势变更成立,则意味着该公司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风险转由购房者负担或双方分担,有悖于保护守约方利益的合同价值。综上,该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周洪林 孙 政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杨永嘉律师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关于公司“分红”,作为股东,你需要了解的

《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而资产收益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股东从公司获得利润分配(分红)的权利。然而,公司利润并不会自动量化为每个股东的应得利益,法律对于公司分配利润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需经过

时间:2017-10-13 11:06

222次阅读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惊呆了!合同"少写3个字",竟然让公司少

  来源 | 昌尧讲税 作者丨马昌尧  合同多写几个字能少交税,倒听过不少  少写几个字还能少交税?还15万?  一个字值五万块?我不信!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不信请看  【业务案例】  A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片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设计成独立的仓库和厂房,该工业园区开发完成以后,房地产公司作为自持物业对外出租。  由于工业园区所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出租率不太理想,A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推出第一年免租的营销政策,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租金。  以下是其中一栋厂房对外出租的情况:  A房地产公司将其中一栋厂房出租给B公

时间:2017-11-22 14:16

23719次阅读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处理对赌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千万别有侥幸心

近年来,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越来越多,引起的税务风险也不少,值得税企双方关注。

时间:2017-10-13 11:05

208次阅读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注意!最高院: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其个人利益,故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约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但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

时间:2017-10-13 10:58

441次阅读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实务中房地产合同纠纷如何界定被执行人的“

黄某某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退还黄某某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共计1300余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黄某某依法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C银行租用了A公司写字楼且有未付租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时间:2017-10-13 11:05

222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