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遭到货车碾压身亡,交警认定为“路外事故”。“路外事故”与“交通事故”两者是何种关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不是交通事故而拒绝赔偿是否于法有据?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大家揭晓答案。
原告程某驾驶已保险车辆在昆山市祖冲之南路恒源紫芸工地发生路外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顾某死亡。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顾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程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者顾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一百多万元。事后原告程某及其车辆所属公司要求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该保险公司未予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为非道路交通事故,其仅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范围内的110000元的赔偿限额依法不应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程某及其车辆所属公司投保被告某保险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原告程某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路外事故,致第三者顾某死亡,事实清楚。虽碾压事故发生于某工地上,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路外事故”依法也应以“交通事故”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关于仅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范围内的110000元的赔偿限额依法不应承担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按照此概念“工地”并不是公众通行的场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除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外,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亦不能免除。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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