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渠某、刘某、王某、李某经事先共谋,于2016年6月至10月间,利用从互联网上购得的被害人邮箱账号、密码等信息,登录苹果官网将被害人绑定于邮箱的苹果手机、iPad等设备远程锁定,再以QQ或邮件方式与被害人联系,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共远程锁定59名被害人的苹果设备共计97台,2016年10月10日至27日间,被告人渠某、刘某、王某让被害人以购买话费充值卡向其发送帐号、密码的方式索取钱财,并在互联网通过928平台变卖提现,共提交话费卖出交易计人民币38700元。其中被告人渠某、刘某、王某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李某自2016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13日期间参与作案15起,共远程锁定苹果设备共计19台,索得人民币1500元。
观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远程修改苹果设备密码,锁定设备,造成苹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目的是通过锁定苹果设备勒索钱财,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影响苹果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等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改修,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2、本案系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远程锁定苹果设备勒索被害人的钱财,其手段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果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属于牵连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及本省的量刑指导意见,如果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渠某、刘某、王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犯罪;如果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渠某、刘某、王某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综上,应从一重罪,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为宜。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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