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刘某与安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并坠入爱河。恋爱不到半年,因安某意外怀孕两人顺理成章地步入婚姻殿堂。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与了解,安某怀孕后又有强烈的妊娠反应,两人不能很好地理解对方,终日为生活琐事争吵。在安某怀孕20周时意外发现,刘某与一个女孩联系密切,经过一番调查确认刘某婚内出轨。安某向刘某摊牌后,刘某对出轨第三方的事实毫不避讳并径直向安某提出离婚。安某考虑到肚子里的小孩,不同意刘某的离婚请求。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女方处于怀孕期间且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是由,遂裁定不予受理。
【大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对在特定时期的妇女、胎儿及婴儿的特殊保护。对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一般包括: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的;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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