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办理结婚登记也是侵权
张某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单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龄,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药需要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王某借用身份证。随后,张某假冒王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王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薄,与林某一起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被王某发现,王某认为张某的假冒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并因此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于是要求张某赔偿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大律师提醒
侵犯姓名的行为一般包括三类: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行为;2,盗用。指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本案属于此类;3,假冒。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三种行为都必须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才能成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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