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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已入刑——企业老板需警惕

发布时间:2017-10-12 16:46:08

阅读量:236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虚假诉讼罪,作为第三百零一条之一:“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6年6月,杭州市查获了《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行为入罪以来,当地的首例涉嫌虚假诉讼案。

  柳某经营一家塑料泡沫工厂,他是公司老板。此前,这家公司因为欠一笔货款还不出,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强制执行时冻结了柳某公司在另一家公司的债权优先受偿权。

  这时,包括柳某自己在内的12名公司员工,拿出一份公司的欠薪清单,说公司欠他们薪水共计85万元,以讨要工资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去年7月7日,欠薪案调解结案。因欠薪属优先偿还债权,所以法院裁定该公司在外的那笔债权要优先支付这12名人的欠薪。

  然而,今年4月份法官在执行该案时,发现了很多疑点——很多所谓的公司员工,并不存在于该公司;有些虽是该公司员工,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欠薪。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法官将该案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侦查。

  经侦查查明,柳某眼见公司的这笔巨额债权被法院冻结,心里很着急,所以就想了个办法,虚构欠薪清单,想通过欠薪诉讼从法院套回资金。这12个所谓的员工,除了他自己和公司几个员工是真实的,还有一些人其实与公司并无关联。

  经审查,柳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以及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地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已对柳某批准逮捕。

  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为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民事诉讼活动,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此外,虚假诉讼还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为要件,对于仅仅是在诉讼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由于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论处。

  根据法条规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此种情形可能涉及诈骗,以捏造的事实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是诈骗他人财产的手段。但是,对于虚假诉讼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有别于诈骗罪,值得研究。

  诈骗罪系财产性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性利益,以行为人最终控制财产为既遂标准;虚假诉讼罪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司法秩序,是国家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和权威,因此不宜以实际取得财产作为既遂标准。虚假诉讼行为涉及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国家司法权被侵害的危害大于公私财物被侵犯,如国家司法权被严重妨害但公私财产权并未被实际侵害的,仍不认定为犯罪既遂,明显不能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甚至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对于虚假诉讼罪,应当以妨害国家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标准,只要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是否取得财产或者牟取到其他非法利益,均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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