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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带药水到院外输液医院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7-10-09 14:59:00

阅读量:224

让带药水到院外输液医院被判担责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患者方某某头昏、想吐到昆明市某某医院就诊,但连续两天让患者回家,特别是第二天检查心电图有明显变化,根据医疗常规及医疗原则应当收住院时,医生仍未收住院,而且在患者出院时开了两天的针对到院外治疗,并告知下一周到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但没想到的是带药离院的次日早上,患者在一诊所输液时突发疾病死亡。之后患方通过诉讼维权,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患者方某某2015年8月24日9时23分因“头晕、想吐”到昆明市某某医院急诊科就诊,该院通过心电图、心肌酶、血糖、电解质,头颅CT检查后将患者病情诊断为冠心病、脑供血不足,给予四组液体输液治疗,并告知次日到心内科进行详细检查治疗,于当时16时20分左右输完液离开医院。2015年8月25日12时54分患者方某某再次到昆明市某某医院就诊,经心电图检查提示:窦性心动过速;左心室高电压;ST.T改变。医生开了三组针水每天一组对患者进行输液治疗,当天在昆明市某某医院处输完第一组针水后,告知患者带上另外两组针水到院外治疗每天一组,同时以无床位为由告知患者及家属于8月28日再到该院处住院治疗,患者输完液后于2015年8月25日15时40分左右带上从昆明市某某医院开具的另个两组针水离开该院,该院并未将必须住院治疗的患者方某某收治住院继续治疗。

2015年8月26日9时左右,患者及家属遵照昆明市某某医院医生的要求给患者输第二组针水,但因为患者及家属均不具备医学知识及行医资质,便自带从昆明市某某医院遵医嘱开具的针水到由陈某某所有的“昆明市某某诊所”输液,在输液过程中于10时左右患者方某某病情突然恶化,呼之不应,口唇紫绀,抢救无效后于11时左右经120医生检查后确认死亡。患者死亡后,为查明患者真正死亡原因,家属委托云南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方某某尸体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患者方某某系肥厚型心肌病急性发作心力衰竭死亡。

【诉讼经过】

尸检鉴定做出后,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到一致,遂委托本律师团队帮助维权,以昆明市某某医院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误诊误治患者患者病情,漏诊患者系肥厚型心肌病,未让必须收治住院的患者住院治疗,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将昆明市某某医院诉致法院。同时因不排除被告陈某某经营的昆明市某某诊所在为患者输液治疗的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诉至人民法院。

【鉴定意见】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基本依赖于医疗损害鉴定来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患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医疗损害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为了保证鉴定意见能充分体现案件的具体情况,能有效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作为本案的患方代理律师,向鉴定机构提出了如下陈述意见:

(一)、昆明市某某医院误诊误治患者病情,漏诊患者系肥厚型心肌病。

(二)、患者方某某病情危重,心内科医生明知应当收治住院治疗,但以无床位为由未将患者收治住院,存在明显过错。

(三)、如确实无床位无法将患者收治住院的情况下,医院应当告知患者及家属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并建议转其它医院住院治疗,但医方并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四)、昆明市某某医院未将必须收治住院的患者收治住院治疗及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致使患者方某某病情发作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而死亡。

以上陈述意见的详细论述(略)

经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记载,方某某在昆明市某某医院诊疗过程中,由于昆明市某某医院在诊疗服务中存在不足,对方某某的病情重视不够,未予以留院观察或转诊等处理,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不足。2015年8月25日输液结束后家属签字带针对回家,如果患者继续在该院输液,可增加抢救治疗机会,鉴定意见:1、医方昆明市某某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医方昆明市某某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方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3、医方昆明市某某医院承担轻微责任;4、无法判断医方陈某某对患者进行治疗与其死亡的后果之间在因果关系。

【法院裁决】

鉴定意见作出后,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昆明市某某医院诊疗过程中,该院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昆明市某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陈述的意见,考虑到医院的过错程度,该院承担患方经济损失30%的责任为宜。陈某某仅根据昆明市某某医院开具的针水及处方对方某某进行输液,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方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法院也据此作出了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系医院让将本应当在本院留院观察及输液治疗的患者将针对带离本院到院外输液治疗,在疾病加重时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疗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一旦该种行为有医疗纠纷发生,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双方都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往往患方存在的责任为更大,因此建议患者及家属不要轻易将针对带离医院,如果把药水带离医院后将会面临诸多问题:首先是没有政策允许代输液,一般医院或诊所对不是来自于本院的针水不会代输液,因为代输液背后环节众多,对症开药、拿药、保管、配药等环节都要保证安全,一旦出事责任难定,互相扯不清。其次,一但发生危险,很可能像本案一样来不及抢救。第三,若患者或家属要求带针对离院,医院一般会要求患者或家属写下“自愿带针对离院、不退不换、后果自负等字样”并签字确认,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纠纷,很可能减轻或免除医院的责任。

而本案中医院让患者把针对带离院,是整个事件的起因,但实际上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患者当时的情况是否具备离院条件或是否需要进一步密切的观察治疗等等,当种种原因粘合一起时,如何分清主次,防止医院或鉴定机构避重就轻,就显得优为重要。因此,医疗纠纷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作为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一定不要盲目维权,而要慎之又慎,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维权律师帮助维权,一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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