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东(化名)与小西(化名)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刚开始感情尚好。但一次偶然的机会,小西知道了小东对她不忠,从此以后两人矛盾重重,甚至发展为小东经常对小西动手。一次小东把小西的胳膊、大腿、小腿等多处打成轻微伤,小西终于再也忍受不了,把小东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并要求小东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经查明,二人的财产有:
1、在刚结婚的时候由小东个人
购买了 一套房,但登记在小
东与小西两人名下。
2、家电家具若干
3、共有债权4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3点
一是否要判决两人离婚?
二是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三是小西向小东索要精神损失费能否得到支持?
双方当事人的说法不一
1、小西坚持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共有债权4万元及一处共有房产,家电家具归其所有,小东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小东不同意离婚。且称房子是婚前财产,不同意共同分割,婚内还有共同财产轿车、家具、家用电器等,装修房子是他家出资的。并否认自己存在家庭暴力,也否认婚内出轨行为,不同意赔偿小西精神损失费。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小西出示了小东与另一女性5次同日同时同一酒店登记入住的信息,但小东坚决否认有家庭暴力及婚内出轨行为。
一审法院时这样判决的
1、对于是否判离婚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小东和小西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争执扭打,依据小西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小东有外遇的事实存在,小东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因此法院调解无效,对小西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
2、对于财产如何分割?
a、房屋归小西所有,小西给付小东房屋折价款的1/2,小西未给付小东房屋折价款之前该房屋仍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小西的婚前财产电视机、电冰箱等都归其所有。
b、俩人电脑归小西所有,小西给付小东电脑折价款。
3、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小东对于婚姻不忠,违背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且对小西使用暴力,给小西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判决小东给付小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来源 |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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