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张(男)与黄某(女)201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小张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9月两人发生婚变,黄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黄某认为该房屋是在结婚之后购买。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一半。而小张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个人财产,用该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故该房屋仍应属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婚后用个人婚前存款购房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笔者认为应该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
首先,《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小张婚前个人存款应属其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小张婚前个人存款不因小张与黄某登记结婚而发生改变,仍属小张的个人财产。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张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该房屋本身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上的转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收益,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以上两点,可以判断本案中,小张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的一种转化,黄某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作者:邢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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