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7月,杨某与孟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孟某承租杨某所有的房屋,用途为出售手工艺品。次年3月份,杨某决定出售涉案房屋,并将之告知了孟某。孟某表示可以购买,但要看看价格如何,在杨某报价65万元后,孟某则称需要时间考虑。15天后,杨某带人来涉案房屋查看,并再次询问孟某是否同意以该价格购买,同时明确告知孟某已有其他人准备购买,正在商议价格,如果晚了就出售给他人,不过孟某可以继续使用至合同期满,对此,孟某还是表示需要时间考虑。同年5月份,孟某在向杨某交付当月租金时同时提出,同意以此前杨某提出价格购买涉案房屋。杨某表示涉案房屋已经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孟某遂以杨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杨某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涉案房屋。杨某则认为,其已经两次通知孟某,且通知价格比实际价格还低,但孟某均未明确表示其有购房意愿,应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应该驳回其请。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杨某已经通知过孟某出卖意图以及告知其出售价格为65万元,但该价格是尚无第三人购买时,杨某单方决定的出售条件,在第三人决定购买之后,杨某并未将第三人的购买表示以及具体条件告知孟某,故杨某并未尽到相应的通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杨某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确认孟某以同等条件购买涉案房屋。
律师分析
出售租赁房屋,不仅是简单的通知租赁人,租赁人不购买该房屋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要符合以下条件的通知房屋买卖合同才会有效。
第一,通知期限要求。《合同法》第230条以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均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和24条仅分别规定了出租人以拍卖方式出售租赁房屋的通知期限(5天)以及出租人通知后,承租人的一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15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可以得知,在一般情况下,通知期限为15天,拍卖的情况下则为5天。
第二,通知内容。出租人应该通知承租人,第三人所购买房屋的条件。另外,如果出租人对于出售房屋有自身要求,应当一并通知,如果第三人的买受条件发生了变化,出租人也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第三,通知形式 。对于通知的具体形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只要能够确保承租人尽快知悉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事实,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并不要求出租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四,未通知的法律后果。《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并侵害到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情况下,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现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侵害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存在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时,该规定并不妨碍承租人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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