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误诊后发生的治疗费医院须给予相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7-09-29 11:32:04

阅读量:334

  2014年12月中旬,赵女士以停经约6个月、入院前10天阴道出血较前增多、4个半月前以葡萄胎清宫2次的症状,到某市医院接受治疗,门诊以葡萄胎收住院。赵女士治疗一段时间病情平稳后出院。出院后,赵女士间断出现原有症状,觉得病情并未根本好转,于2015年6月入住省城某医院接受治疗,病理诊断为绒毛膜癌。赵女士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合计6.73万余元。

  事后,赵女士找到某市医院,要求承担误诊误治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2015年12月初,赵女士以某市医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受案后,经赵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赵女士所患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赵女士所患疾病绒毛膜癌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与其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病情加重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具体增加的治疗费用,因个体差异化疗疗程不尽相同,无法具体量化。

  据此,法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依据鉴定意见,医院应对赵女士病情加重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赵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的医疗费用中既有治疗原发病的损失,也有因病情加重而增加的经济损失。对于该部分增加的经济损失,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具体增加的治疗费用,因个体差异化疗疗程不尽相同,无法具体量化”,故被告在治疗过错中的误诊误治行为对原告所患绒毛膜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最终,法院依据被告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原告治疗费用35%的赔偿责任。赵女士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患者被误诊误治的,日后的治疗难度难免加大,其治疗费用亦难免增加,严重的甚至还会损害其健康和生命,但患者的疾病毕竟不是误诊误治所致。因此,患者固有的“只要医院存在误诊误治,就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的观念,当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对于误诊误治,治疗难度增加多大,治疗费用增加多少,难以具体量化,法院只能尽可能地依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办案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按医院“病情加重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之鉴定意见,确定医院承担患者治疗费用35%的赔偿责任,符合鉴定意见中确定的赔偿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海盐律师事务所 误诊后发生的治疗 文书代理法律顾问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海盐律师事务所

海盐律师事务所

在法律顾问工作中,本所律师能为顾问单位当好法律参谋,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排忧解难,为预防、及时处理各类纠纷打好基础,以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工作中,本所律师能严格履行律师职责,严格依法执业,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代理工作中,本所律师能及时解决纠纷,消除矛盾,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