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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毒品给他人吸食并收取成本补贴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7-09-28 08:35:35

阅读量:184

  【案例】

  胡某与徐某是好朋友,一天徐某到胡某的住处玩,徐某问胡某有没有毒品,胡某回答没有,徐某说:“你连自己的口粮都没有吗?”胡某答:“自己吸的倒是有,但是我是花一百块钱从别人那里买来的。”徐某说:“那你把它给我吸,我给100块钱给你”。于是胡某给了徐某,后案发,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分歧】

  第一种观点:胡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徐某是花了100块钱从胡某处购得毒品的,不管其有没有牟利的目的和实质,其都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观点:胡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虽然徐某花了100元从胡某处得到毒品,但是他却并没有从中牟利,因此在毒品数量达到了法定数额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评析】

  对于这种情况,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笔者更加侧重第二种观点,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贩卖毒品罪,既要有贩卖的行为,又要有贩卖的故意。此案中胡某购买毒品时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并无贩卖的故意;后也是徐某主动联系胡某要毒品,胡某是在徐某的再三要求下才把毒品给徐某;虽然徐某给了100元胡某,但是这100元只是胡某购买的成本,并无牟利的目的。因此结合完整的事件经过,笔者认为胡某不存在贩卖的故意。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12月1日 法[2008]324号)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3、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仅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胡某也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就连为他人代购的目的都没有,其购买毒品时仅为自己吸食,给徐某也非自己所愿。根据举重若轻的原则,胡某应该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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