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2月1日博士毕业后进入某医院医生岗位工作,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同时与某医院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8月,陈某成功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非国家或地方重点项目),陈某为该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年限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
2015年11月30日,该项目尚未完成,陈某向某医院递交一份辞职报告,告知医院不再续签聘用合同。某医院收到辞职报告后,告知陈某不同意其辞职。聘用合同于2015 年12月31日到期后,陈某未再到医院上班,并要求医院及时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某医院坚持认为双方人事关系未终止,陈某应当与医院续签聘用合同。
双方发生纠纷后,协商未果,陈某遂于2016年3月1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人事关系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并及时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仲裁结果
仲裁委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评析
自我国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以来,要求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在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六条: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该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本案双方已签订聘用合同,且已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止,故本案应适用聘用合同制的相关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规定: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聘用合同终止;受聘人员有规定情形的(例如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等情形),聘用合同期限依法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聘用合同终止的,人事关系同时终止,事业单位应在终止聘用合同后及时为终止聘用合同人员办理终止聘用合同的各项手续。
本案中,虽然陈某尚未完成案中提及的科研项目,但并不属于聘用合同期限依法顺延的情形,双方也没有在聘用合同到期后续签聘用合同;加上本案也不存在其他聘用合同不得终止或合同期限依法顺延等规定情形。因此,本案双方的聘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双方人事关系也于同日终止,医院应及时为陈某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的封存或转移手续。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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