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办理公司注册时工商局通常会给出一个制式的公司章程,这份章程基本是照搬《公司法》的规定,虽然可以使用,但是不会涉及各个股东对公司经营中特别事项的约定。因此一旦发生纠纷,解决时又会引发新的问题。今天小编推送文章,为大家介绍公司章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章程内容要符台法定要求
《公司法》第2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起草章程时不可缺少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出来。
特别事项要明确规定在章程
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是由董事会决定还是由股东会作出决定,都应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说不清楚而导致纠纷。如果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也应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上对执行董事职权的记载,是以法律形式对执行董事的授权,执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由执行董事办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可无权,也不可越权,一切都按规矩办事,公司才能正常运营起来。
章程中有些内容需要另行规定
《公司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又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举例如下:一是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的,可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也可以从其规定,二是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章程规定办理。三是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杈,但是公司章程也可对此另作规定四是《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问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也可以依法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规定外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不要照抄其他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制定章程不可把别人的章程拿来照搬照抄。每个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管理方式等情况均有不同,特别是关于对外投资、担保,以及是按股权表决,还是按人数表决,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 copy很容易导致章程与自己的公司对不上号,给实际执行造成困难。由于章程的法定性,登记后章程又不可轻易更改。因此,许多内容还是在登记前明确下来为好。
专业人士起草
章程内容比较繁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显复杂。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议,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起草,常做公司业务的律师对章程结构,内容比较熟悉,起草起来不至于丢三落四,更不至于与法律相冲突,使章程相对更能符合登记注册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使章程符合本公司的实际,便于公司经营操作。如果公司将来准备上市,那么,公司章程最好委托专门做公司上市业务的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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