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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QQ卖香烟,构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7-09-26 14:06:37

阅读量:123

  案情

  福建省一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24万余元,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公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通过QQ聊天软件结识吴某(已判决),并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吴某出售白盒装“金皖”烟、硬盒装“中华”牌香烟,吴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民生银行卡账户和“支付宝”软件支付张某购烟款14万元。后吴某、欧某(已判决)通过QQ、陌陌、微信等软件将从张某处购进的香烟在合肥、舒城等地对外销售,并从中牟利。2015年10月初的一天,张某通过吴某结识刘某(已判决)。同年10月22日起至12月,张某即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刘某出售白盒装“金皖”烟、硬盒装“中华”牌香烟,刘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陆续转账累计10万余元购烟款至张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刘某将从张某处购进的香烟对外销售,并从中牟利。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10万元。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张某非法经营数额2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非法所得10万元,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无前科劣迹,通过社会矫正评估,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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