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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拖欠社保费或不足额缴纳社保,有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12-31 01:00:02

阅读量:19866

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属违法,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或欠缴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有权处罚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保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同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劳动者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实践中,有的单位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有的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费,代之以现金补偿;有的单位试用期满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有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选择参保险种及缴费基数等做法,都是违法的。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办理社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保费,否则将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来源:劳动合同法咨询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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