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吴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5年9月6日,身份证号码:36011119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X号.
被告:王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69年2月10日,身份证号码:360111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X22号,联系电话:138791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6762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此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2、因本案诉讼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原有业务往来,被告收到货后一直拖欠货款。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676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未还,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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