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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手记:不是每个案件都适合“死磕”

发布时间:2017-09-23 21:40:27

阅读量:225

我的八月忙碌而充实,出去学习交流了两次,回老家一趟,参与混大苏州分社成立,参加天贤每周四的内训,同时有三个案子结案。其中一个本以为会走两三年诉讼程序的劳动案子以和解撤诉处理,这是我最值得开心的事情。

九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回想执业以来办理的一些案件,调解结案的占多数。律师是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第一,我们要有死磕的工作精神,但在一些案件当中,我们除了死磕精神之外,还应该更有宽容的心态,用软的方式去化解矛盾和对立双方的利益冲突。

案件的初步判断

这是一个劳动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进而想认定工伤的案件。咨询我的是公司这方,我介入的时候,案件仲裁结果已经确定为劳动关系。这样的情况下,我跟当事人讲,这种案子只以一个报警记录就认定是劳动关系有些牵强,但是在民事证据中,自认是第一证明力的,不需要证据证明,仲裁基本上是按庭上所述来裁判,所以仲裁阶段基本定性的话,根据江苏这边劳动案件的裁判指导思想来看,推翻仲裁裁判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走到这个阶段了,不服可以一审、二审,劳动关系确定工伤认定后可以走行政诉讼等。但我从一开始介入这个案件我就是希望双方能在一审和解掉。

案件的初步事实

公司雇佣的一位临时工,第一天来干活,晚上加班到12点多抬东西的时候自己不慎砸到脚,经医院检查认定为“右踇指末节趾骨骨折”。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统一意见后,临时工通过仲裁申请认定劳动关系,进而想申请工伤鉴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

是构成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个伤情若认定劳务关系,按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王某的伤不一定能构成伤残等级,公司只需要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若是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工伤的认定标准比人身损害的要低,可能评得上十级。根据王某的年龄来考虑,若最终评上工伤十级,单位这边大概要赔偿七万多。主要是在仲裁法庭已经认定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王某那边肯定是有底气了,没那么好调的。王某受伤的时候,刚开始公司这边愿意赔偿五六千,王某却要二万多,所以要调解的话这个金额差距是挺大的。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若一审继续维持仲裁裁决,到二审我方若再想调解,基本上劳动者这方也是不会再愿意了,因为双方都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了。虽然从情理上来说,公司是值得同情,但要主张雇佣劳务关系要有证据,法官不一定能支持。公司这边的唯一优势是从诉讼程序上努力到最后,这也是我们跟劳动者谈判的筹码。

律师应该帮助法官审理案件

这种劳动纠纷案件,法官也是很希望调解结案的,我们作为律师应该辅助法官达成这个目的,向当事人分析案件走向的利弊,由他们来取舍是否调解。同时要向法官说明我们调解的底线是多少?刚开始单位这边给出的调解金额最多是不超过一万元,我知道这和劳动者那边还是有差距的。我跟法官说:“单位这边是一万的底线,但我会把利弊分析给单位,我来做工作,最多一万五的上线达成和解,但不能把我方的底线透露给对方,争取让法人出庭,这样有利于调解顺利达成”。法官看我这样的态度很是开心,说话也特别亲切,她说会探探对方的意向,对方代理律师以前有几个案子在她手上过,还是挺好说话的类型。我听到法官这样说,我突然有种很好的预感,同时我也感觉到法官的裁判口径,若不能调解,十有八九一审还是会继续支持认定劳动关系,所以调解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公司的,对方也是有调解的倾向的,经过了前期双方谈判的僵化,经过了仲裁程序,双方都已经有些疲惫,一审是双方相互做出让步达成调解的最佳阶段。

全面准备庭审

大数据时代,已经不能仅凭经验,大数据检索是必须的工作,特别是劳动案件地方审判倾向更关键。我查找了江苏省特别是苏州范围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心里更加清楚,本案若不调解,法官判决支持确认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是十有八九的。尽管我希望案件调解,但是作为诉讼律师,一定要做好庭审的准备,把案件的事实细节都要问清楚,不能到了庭上一问三不知,我们应该知道案件的关键事实,因为你不知道你的对方是否如你这样,秉持一样的态度,调解很多时候不是一厢情愿能达成的。我快速调取公安处警记录提交法庭;制作一个案件大事件问题清单给公司负责人,让他回答确认所有问题;同时申请公司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不管哪种作战方式,我都要先准备好。

预感很好调解如愿

九点一刻开庭,我七点钟就出家门,八点半就到法院了,一路开车一个多小时,我心情特别轻松,预感调解能成功,边开车还有心情欣赏沿途的美景。我之所以去早点就是为了有时间跟单位法人能近距离沟通下,进一步给其做工作,分析利弊,向其阐明司法裁判的倾向,加深其调解的意愿。因为庭前我跟法官沟通过,我和法官心里都清楚,案子怎么调。律师的工作做好是基础,法官临门一脚是关键,最后经过法官跟双方的几轮交谈,顺利达成和解方案,我方撤诉,并当场支付完毕。

不要只为了出口气

对于这种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养正式员工其没有这个需要和承受力,劳务外包成本也很高,买雇员集体保险又觉得划不来,雇佣临时工若是发生这种伤情,其风险成本是很高的,其实就算不按照工伤来处理,要是伤势严重,按人身损害也是挺高的赔偿。出现问题,解决的黄金时间应该在事情刚发生的时候,但是人往往由于不能站在对方的立场着想,双方都抱着出不了这口气的心态,而使矛盾一步一步升级,最后各方都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代价。我们作为律师,在代表自己当事人利益的时候,也要考虑对手和法官。我们要让当事人正确的出气,撒气,进行劝导,不能只死磕自己的利益,固守自己的观念,要有舍才有得,人以和为贵。有时候你认为是在惩罚别人,其实是在惩罚你自己,最终两败俱伤,可能损失更多的也是自己!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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