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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违约的N种救济方法,总有一款适合你

发布时间:2017-09-23 21:37:58

阅读量:279

前天听了律师协会组织的一个高大上的讲座《海外投资并购的金融法律问题:前沿、热点、战略》,有一个问题我印象非常深刻:有律师问在中国违约条款合同约定不管约定多高,最后法院会支持多少是有最高限制的,在美国是不是不一样?主讲的老师回答,在美国是以双方合同约定的为准,合同约定是50%,那就是50%,这样的话,违约成本是极高的。

这样的回答让我想到自己前几天收到一个判决书,因为合同本身条款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只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虽然合同中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但是因为我方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严重晚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虽然我方称这是因为对方的原因,可是这是我方是没有证据的,所以最后法院以我方向对方发律师函的时间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由此可以想象,国外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多大的数额的违约金也是你要承担的,因为你当初是这样白纸黑字承诺的。在国内,虽然有违约金最高额度的限制,但是当你的交易合同中没有违约条款的时候,双方违约成本降低,交易一方随意终止合同,承担违约的成本就低,这样不利于合同的约束性。

基于以上的思考,梳理以下几种常见的制衡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明确约定为多少,关键的不同的条款可以约定独立的不同违约责任条款。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承担合同标的百分之多少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则应补齐不足部分。要有明确的违约条件和违约金具体计算标准,违约金约定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在纠纷发生时,过低可能不中以弥补己方损失,过高又会可能被法院调整,反而调到一个比较低的比例,还不如约定一个合理的取值,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合理的高的比例。

二、逾期违约金

不同的合同中有合同履行的时间期限,履行合同内容或是支付价款等,每逾期一日,则应承担未付款或是合同额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因为现实中,合同某一方逾期完成合同任务也好,逾期付款也好,都是特别正常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下一定要有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成本。

以上是两种约定了违约条款的情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的约束,违约约定过高算下来超过24%年利率的,到了法庭上,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会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24%年利率及以下。所以你定得50%或是80%的违约金,若拿不出实际损失的证据,只要对方主张违约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这是会得到支持的。所以想想很多时候合同写个50%的数字也是无意义,但是写还是得写,彰显一种违约成本高的惩罚决心,但是在要是国外的投资合作业务,这样的保护就估计落不着了。

三、逾期利息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上述违约或逾期违约条款,但约定了逾期利息,也是可以的,但是逾期利率不能超过24%的年利率是当前的一个裁判标准。在金融借款以及民间借贷中,可以有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约定,也可以同时约定借款期限期满后的逾期利率约定,还可以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才能得到支持,当然双方自愿的除外。但若你的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条款,则只能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款借款利率来主张逾期利息损失。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是根据双方谈判是活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是死的标准,且这个逾期利息的起算之日会受到合同履行情况影响的,起算点要有相关的举证。逾期利息一般是以逾期付款数额为基数,从起算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四、滞纳金

滞纳金和以上违约金、逾期违约、逾期利息有些区别,它带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概念,一些国家机关单位特别是税务机关,滞纳金的约定是最普遍的,当然在银行信用卡借款以及民事物业合同纠纷中也比较常见有滞纳金的主张。在行政上面,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处罚的行为,是行政法律规定的,而在民事上面是一种可以自由约定的,相当于金融借款中的罚息部分。

五、金融借贷复息

复息是将借款期间内计收的正常利息作为本金再计收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贷款利息有权计收复息,但具体到每一个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是否有权计收复息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这是法律赋予金融借贷的一种特殊保护,企业的违约成本也是相对会高一些。

很多人会提出为什么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同为借款,只是金融借款的一方主体是银行,而其则有复利的权利,而民间借贷而是适用另一套最高上限24%的利率标准,觉得会不公平。我想既然法律把这定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金融借款、一个是民间借贷,同时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金融合同纠纷中的罚息、复利部分的判决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千篇一律都是一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或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有关约定计 戏规则。可能就是这样的银行贷款高成本原因,现在涌现了很多的融资平台、众筹平台,这为一些投资者和融资者打通了一个新的对接口。

六、商事理念和商事思维要行在前面

在这个资金流动越来越多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模式不断创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事理念和商事思维要行在前面。作为市场经济的商人,你不是普通老百姓,要明白当下的一些规则是怎么运行的,让自己回归到理性。如果不去进行专业的审核、不去评估、不去请专业的律师把关,而到最后纠纷发生的时候把包袱仍给法院,让法院给你把你的权益找回来,对不起,法院没法支持你,这个是你作为理性的交易主体该有的承担。只有这样,在今后的交易中,就会更加注意风险,以后不要再如此。给整体的商人一个正确的价值引领,尊重意思自治,交易安全、交易效率。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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