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夫妻,可不是外出下馆子逛街时各付各的钱那么简单。广东省兴宁市的一对年轻夫妻制定了“结婚前、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的财产AA制,两年前,老公向老婆借了10万元做生意,两年后两人离婚,老婆讨要10万元本息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阿娟与阿远是一对“80后”小夫妻,两人于2012年2月结婚。个性独立的两人都不喜欢对方干涉自己,都喜欢各花各钱,各还各债,于是口头约定:结婚前、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2012 年2月底,阿远以其个人做生意为由,向阿娟借款10万元。2013年5月8日,阿娟要求阿远补写借条,阿远遂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借到阿娟现金 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借款人阿远 2013.5.8”的借条,并按上手印后交给阿娟收执。
2014年1月底,阿娟与阿远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后心平气和地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也有“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的明确表示。
原本以为夫妻一场,前妻会念旧情,阿远对借款一直不在意。不料,今年5月,阿娟向阿远发出了白纸黑字的催款书。见前夫一直不肯还钱,7月底,阿娟把前夫告上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婚内向其所借的本息。
兴 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娟与阿远原属夫妻关系,其双方婚后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处分其财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 定,应予确认。阿远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可以确定该借款是阿远的个人债务,遂判决阿远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本 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 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双方可以约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但这仅是夫妻对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夫妻处分财产的约定对于债权人、债务人 而言,只有当他们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约定不为第三人所知,就不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对外借钱,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有夫妻内 部约定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除非出借人本身知道借款人夫妻之间的约定。
人民法院报 201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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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闹离婚不稀奇,离婚时为了分财产“耍花招”也不稀奇,可是宁波有对小夫妻,老公在离婚前“折腾”家产,却被判了刑,这是咋回事?
关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这类证据主要是指身份证,另外还有户口薄、出生证明、驾驶证、军人证、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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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 ,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据此,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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