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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德宏律师浦仕俊||“买房送女友”,他看房后把房地产公司给告了!能胜诉么?

发布时间:2017-07-26 16:59:48

阅读量:252

  作者/盛奎伟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单身二十年从未谈过恋爱的小王遇到点揪心事儿,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咨询,他看到一楼盘打出巨幅广告“买房送女友”,心情很激动,就当即从银行里取了20万元前去买房,房子看好之后,小王问售楼人员说可以让我看看送的女朋友吗?没想到售楼人员说,那只是个广告,如果真想要的话可以送你个充气的“女友”。小王感觉智商受到了侮辱,一气之下就把房地产公司告到了法院,开庭之前,小王前来询问想知道胜算有多大。经过一番交流后律妹说你这个事情公务员考试曾考过,并且也有法官曾对此类案例写过评析。今天大家就和小王一起来学习下。

  “买房送女友”广告语是否涉嫌欺诈?

  【案情】

  2013年6月,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出广告语“买房送女友”,李宇看到该广告后即携款到该公司看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李宇向公司售楼人员询问如何兑现“买房送女友”,公司售楼人员称,“买房送女友”的意思是买房后将房子送给女友,李宇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涉嫌欺诈,诉请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损失故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损失

  【分歧】

  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出的该广告语是否系欺诈?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广告语仅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故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构成欺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笔者认为,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出的该广告语是否存在欺诈,首先要弄清“要约”与“要约邀请”两者的区别。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中,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出的“买房送女友”广告语乃系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并不排除构成要约的情形,但本案中,该广告语只是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吸引购房者,增加缔约机会而做出的行为而已,其真实目的系希望购房者向其发出要约,而非要受该广告语的约束,该广告语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故而也就不存在欺诈。

  其次,李宇与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售楼人员即对广告语的真实意思向李宇做出了释明而非在签订合同后,据此也可以看出,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不存在欺诈。

  综上,笔者认为,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欺诈情形,故而亦无需向李宇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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