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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9-21 17:10:01

阅读量:327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从轻辩护,法院采纳最终从轻处罚

  郝××,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检察院于2005年×月×日以被告人郝××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在工作期间与工厂主管(本案被害人)发生矛盾。2004年×月×日,被告人打电话联系王××,让王××找人教训被害人,并于次日支付了王××报酬人民币2000元。同月16日,王××伙同其他三人趁被害人夫妇下班出厂时,由王××持匕首朝被害人身上联捅十多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全身多处致右肺破裂、脾破裂、右骼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说明,移动话费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作案工具等证据。

  左少善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郝××,向郝××了解案情。左律师了解案情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郝××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在法庭辩论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对此次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案卷材料,可以知道被害人为被告人工厂的人事主管,由于被告人的社会保险未买,被告人上下班打卡电脑出现故障而很多天无考勤纪录,实际上被告人是按时上下班的,这样遭到不少的责怪,并且被告人的主管也在厂里当面向被害人道歉,造成影响很不好。被害人作为工厂的人事主管,有义务有责任积极主动调查,核实情况,消除隔阂,并应该切实解决好被告人的社会保险问题以及考勤问题,被告人也曾经在厂里宣扬要找老乡报复被害人,但没有引起被害人的足够注意,被害人还是没能解决这些问题,最终导致被告人找人报复。可以说,被告人的报复与被害人的未及时处理、消除矛盾是分不开的。

  二、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只应对其轻微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

  被告人出于报复心理,只是想要王××去找人教训被害人一顿,也即打被害人一顿,让被害人不能轻轻松松的去上班,起码住几天院,也就是一般的轻微故意伤害而已。被告人没有让王××买匕首,也没有叫其用匕首捅被害人,匕首是王××自己买的,王××拿刀只是想吓唬被害人,但打斗过程中,由于遭到被害人的反抗,王××才拿匕首在受害人身上捅。被告人之所以选择王××出面报复,是因为王××学过武术,被告人以为王××会拳脚功夫,打死被害人并非被告人的本意。

  王××在第二次的讯问笔录中曾说预伏了三次,前两次都是拿钢管,由于没有伏上,王××在向被告人电话通报时,被告人对王××持钢管没有异议,只是要求王××继续等待机会。王××在第二次的讯问笔录中,自己也承认想拿刀吓唬被害人一下,没想用刀捅死他。在第三次的讯问笔录中王××又供述是被告人指使其用刀捅被害人的,与第二次供述笔录出现严重反差,前后相互矛盾。以上足以认定王××在第三次供述中是虚假陈述。从而证明被告人的本意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是出乎被告人意料的,被告人只应当负一般轻微伤害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以前从未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是一时失足,并且认罪态度好。根据刑事诉讼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建议人民法院适当减轻处罚。

  综上,左少善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和理由,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郝××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人民法院采纳了左少善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郝××有期徒刑十年。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及其家属也非常感激。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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