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农民。2008年8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梅、代理检察员周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张兆生、岳文翠,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本案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作为潍坊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在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八驾驶技能考试场(昌邑市某某驾校训练场地)内教授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离开教练车(鲁G×××××),将教练车交与学员被告人董某驾车练习;被告人董某因操作失误错把油门当刹车,致教练车失控冲入学员人群,将学员刘某某撞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并将学员贾某某、陈某某、刘某甲三人撞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贾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5月14日,两被告人与贾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两被告人各赔偿贾某某损失5000元,贾某某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张兆生、岳文翠,被告人吕某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复印件、协议书、潍坊乾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协议书等,证人曹某某、郭某、郝某某、吕某甲、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贾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董某、吕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道路交通管理范围之外接受驾驶培训过程中,因过于自信驾驶教练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董某在学习机动车驾驶过程中,未在教练陪驾的情况驾驶教练车练习驾驶,致本案事故发生,虽属情节较轻,但其主观过失明显,并非意外所致,因此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存在过失而属意外事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而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在从事教练职务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学员自行驾驶练习,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万明
审判员明毅华
人民陪审员陈同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海燕
0
生活中停车真是个极不容易的问题,有些路段设有具体的标志或标线的,违反了交通规则是不仅要罚钱还要被扣分的。下列情况下,不但要被罚款,而且要被扣分和罚款。 1禁止停车的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此标志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 ◈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如果在设置了此交通标志的路段停放机动车,将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处罚。 2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
伤害致死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在何种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而不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值得仔细研究
张某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单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龄,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药需要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王某借用身份证。随后,张某假冒王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王某所在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