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办理结婚登记也是侵权
张某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单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龄,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药需要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王某借用身份证。随后,张某假冒王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王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薄,与林某一起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被王某发现,王某认为张某的假冒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并因此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于是要求张某赔偿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大律师提醒
侵犯姓名的行为一般包括三类: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行为;2,盗用。指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本案属于此类;3,假冒。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三种行为都必须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才能成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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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
被告人董某。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情一原告:程克。被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房地产公司)。中瓯房地产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布了宣传广告、售楼书并设置样板房,宣传广告、售楼书上显示该楼盘东面配套五星级酒店,楼盘内配置五星级会所等。程克为购置商品房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必须于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作为商品房买卖
01 案情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万元,并提供向王丙借款20万元、月息2.5%的证据。经查,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林甲与林乙为堂兄弟,林乙向王丙借款20万元属实。 02 分歧 对林乙反诉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未
父母与孩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是存在抚养关系,既然存在抚养的关系,那么就应该要履行好抚养的义务,依法享有抚养的权利等等,只是要先进行认定,